對再審判決、裁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請再審了。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再審發回重審後,原一二審法院再次做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是不可以在申請再審的了。這一規定,來源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僅看本條規定,用詞為「可以」,其實實踐中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本解釋規定的很清楚,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申請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