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帳都有哪些涉稅風險?如何應對處理?

2019-09-16     手工真帳實操學堂

今天的內容開始前,想先問問大家:您知道納稅評估案頭分析、約談舉證、實地核查一般都要核查哪個會計科目嗎?沒錯,就是往來科目!這是為什麼呢?會計圈曾經流傳著一句話:「往來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面裝」。

但這樣裝會有啥風險呢?今天小編與大夥針對五大往來帳務風險舉一些現實的例子,幫助大家防範以及應對!

常見的五大往來帳務風險

1、延期申報收入風險

要想理解細節還是例子比較生動,所以咱們先來舉個栗子~

案例:A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在2018年與B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100萬元的貨款(不含稅)。於2018年3月1日發貨,B公司於當年的3月1日前支付貨款,由於B公司逾期未支付貨款,A公司也就未向其開具發票,同時未將該筆收入在相應會計期間進行申報。2018年6月1日,A公司收到B公司發出的116萬元貨款,同時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當期申報該筆收入。

解析:

A公司按照發票開具時間確認收入是對還是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所以A公司應在2018年3月按規定申報該筆收入。

延期申報收入不是小事,不但違反了相關規定需重新更正申報,還得加收滯納金,嚴重者將被處以罰款、降低信用評級。

2、無法償還的應付款項未結轉收入風險

案例:A公司存在一筆掛帳3年以上的應付帳款500萬元,該筆帳款為2015年1月欠C公司的貨款,C公司已於2018年1月1日對該筆帳款進行了債務豁免,但A公司至今未做任何處理。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A公司對該筆應付帳款應於2018年轉為收入,並計入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債務豁免得按規定計入當年應納所得稅額,千萬不要以為不做調整就木有風險,這個也是稅務機關核查的重點哦!

3、應收帳款計提壞帳準備的風險

案例:A公司於2017年向C公司銷售一筆貨物產生應收帳款500萬元,2018年預計無法收回該筆貨款,在2018年9月30日計提了壞帳準備2.5萬元(採用備抵法核算壞帳,且計提壞帳比例為5‰,不考慮其他業務),在2018年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了該筆金額。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

A公司的該筆壞帳準備並非實際發生的損失,只是對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因此不得在稅前扣除。

若企業實際發生了壞帳損失,可按《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4、股東個人借款長期掛帳風險

案例:A公司的股東楊某於2017年1月向企業借款300萬元,計入其他應收帳款,該筆款項至今未歸還,並且該筆款項也未用於企業經營。

解析: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股東楊某向A公司借走的300萬元可視同分紅,需補繳個人所得稅。可以建議老闆在年底先將欠款還上,等到年後再重新借出。

5、關聯公司間無償借款的風險

案例:A公司存在一筆其他應收帳款共計500萬元,該筆款項是其於2017年1月1日借於其關聯公司D公司,未作任何借款合同或者書面協議,且從未向D公司收取利息。(銀行同類同期借款年利率為5%,按年計提利息)

解析: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A公司對於D公司的500萬元借款不收取利息,存在增值稅風險。針對未收取的利息款,需視同銷售服務,計征增值稅。

備註:借出該筆款項是掛「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做法沒有問題,但是滿一年後仍未歸還的,需要按銀行同類同期借款年利率5%計算利息,按金融服務6%稅率徵收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00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總的來講,就是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也不屬於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服務,因此A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對應的營業外支出(無償借款不屬於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需對應納稅所得額調增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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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5bnkPG0BJleJMoPMeCL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