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這些新規正式執行!

2020-08-31     樂居二手房

原標題:9月1日起,這些新規正式執行!

9月起

一批重磅新規將正式實施

一起來看看

哪些與你有關?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八類藥品不再納入基本醫保

國家醫療保障局日前發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保健藥品等八類藥品不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該暫行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明確的這八類藥品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髮、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機關、事業單位

向中小企業支付工程款

不得超過60天!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範了付款期限。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條例明確了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

實施細則正式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降低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門檻。

主要修改內容有三方面: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

學術不端有了懲處依據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施行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有關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的處理。

對於科學技術人員來說,12種行為被列入違規範疇,比如,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反科技倫理規範等。

道路旅客運輸新規:

客運企業自主選擇車型

旅客出行靈活下車

交通運輸部修訂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提升經營者經營自主權。允許客運班車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區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允許客運站在滿足基本服務功能前提下拓展旅遊集散、郵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運站資源;允許包車客運向下兼容運營,即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分別經營省內、市內、縣內包車客運業務;將包車客運車輛數量要求適度上調,切實做到「放管結合」。

用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新版固廢法將正式施行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法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比如有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行政拘留處罰。

新修改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施行

公安部近日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

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證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規定,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對於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測謊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

據最高法行裝局局長黃文俊介紹,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作鑑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4QFOW3QBd8y1i3sJUWO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