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電力IPO:既然高比例分紅就不應募資補流

2024-07-11     皮海洲

6月29日,山東山大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大電力」)更新招股書申報稿,增加對2023年度的財務數據等信息披露。公司IPO的審核狀態顯示為「已問詢」。

山大電力為山東大學的校辦企業,山大資本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招股書顯示,山大電力是一家致力於電力系統相關智能產品技術研發與產業化的高新技術企業,基於在智能電網領域積累的電網監測技術和電氣系統設計及集成化能力,形成了電網智能監測和新能源兩大業務板塊,主要產品故障錄波監測裝置、輸電線路故障監測裝置、時間同步裝置處於細分行業領先地位。

山大電力擬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去年6月28日申報材料被受理。公司擬募集資金5億元,擬公開發行不超過4,072萬股股份,保薦機構為興業證券。

山大電力在經營上對國家電網存在重大依賴,這是山大電力IPO遭到輿論詬病的地方。該公司的客戶主要集中於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電網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報告期各期(2021年到2023年),公司向國家電網及其下屬公司合併層面的銷售占比分別為69.39%、73.34%和 69.81%,毛利占比分別為 64.67%、68.16%和66.18%,占比均超過 50%,公司對國家電網存在重大依賴。也正因如此,一旦該公司被主要客戶所放棄,這對該公司的經營將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當然,就IPO發審環節來說,該公司一邊高比例分紅,一邊募資補流的做法更是值得關注的。畢竟從去年下半年開始,IPO公司在IPO前突擊分紅的做法就受到市場的密切關注。不少IPO企業因為在IPO前存在上市前突擊分紅、「清倉式」分紅問題而被迫終止了IPO進程。

不僅如此,今年3月15日,證監會在發布的《關於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里,更是明確提出要嚴密關注擬上市企業是否存在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嚴防嚴查,並實行負面清單式管理。4月12日發布的「新國九條」也提出要進一步完善發行上市制度,將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納入發行上市負面清單。

隨後,滬深交易所就加強IPO企業分紅監管有關考慮進行了答問。滬深交易所表示,正在按照有關意見精神,進一步研究加強對擬上市企業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行為的監管,引導擬上市企業承諾申報後的在審期間不進行現金分紅,鼓勵企業更多將累積利潤留存用於企業發展或上市後與新股東共享。

基於此,滬深交易所在指標方面提出了一個初步的考慮:對於報告期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同期凈利潤比例超過80%的;或者報告期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同期凈利潤比例超過50%且累計分紅金額超過3億元,同時募集資金中補流和還貸合計比例高於20%的,將不允許其發行上市。滬深交易所方面表示,下一步將修改有關規則,並抓好實施。

正是基於市場以及監管部門對IPO公司現金分紅問題的重視,因此,山大電力一邊高比例分紅,一邊募資補流的做法就成了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2021年到2023年,山大電力現金分紅金額分別為3054萬元、4886.40萬元、3054萬元,共計派現10994.40萬元。分紅比例分別為40.09%、63.47%、29.71%。值得關注的是,山大電力2023年的現金分紅是在上半年實施的,公司上半年的凈利潤為3647.67萬元,如果按上半年的利潤計算,分紅比例達到了83.72%。

對於山大電力上市前的高分紅,公司在首輪問詢回覆中表示,公司是山東大學的校辦企業,企業分紅是維護股東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公司自設立以來現金分紅具有一慣性。另外,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備實施現金分紅的條件。

山大電力表示,根據《關於印發<山東大學關於加強所屬企業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對所屬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所屬企業應加大利潤分配力度,提高對股東的投資回報。除上市公司本級外,原則上所屬企業應按不低於可供分配利潤的 50%進行分配,特殊情況的報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而但根據最新文件《關於印發<山東山大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所屬獨資企業仍以母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的 50%作為考核目標值。

既然山大電力是一家獨立的法人企業,而且其大股東又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使命,而且山大電力的現金分紅是一慣性的,因此,山大電力的現金分紅行為是無可非議的,不應將其定性為突擊分紅,也不屬於「清倉式」分紅。山大電力的現金分紅行為應該得到市場的尊重。

但山大電力一邊高比例現金分紅、一邊募資補流的做法卻是值得非議的,也是應該被拒絕的。根據該公司的招股書,該公司擬募集資金5億元,其中有9000萬元擬用來「補充流動資金」。既然該公司每年都可以高比例現金分紅,而且公司表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備實施現金分紅的條件」,因此,該公司是不差錢的。如此一來,該公司為何還要募資補流呢?這不明顯有圈錢嫌疑嗎?

而且該公司三年報告期的分紅金額合計達到了10994.40萬元,甚至超過了擬補流的金額9000萬元,這意味著該公司如果報告期不分紅的話,是完全不需要募資補流的。如此一來,該公司一邊高比例分紅,一邊募資補流,這豈不是意味著讓投資者來為該公司的高分紅買單?即便是該公司的現金分紅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使命,但也不應該由公眾投資者來買單吧?

所以就山大電力IPO來說,該公司IPO前高比例現金分紅,這是該公司自主決定的事情,市場無可非議。但該公司在高比例現金分紅之後,卻要通過IPO來募資補流,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有圈錢的嫌疑。投資者不是冤大頭,不能讓投資者來為該公司的現金分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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