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收集維權證據的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

2020-06-17     拆遷衛士

原標題:「收藏」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收集維權證據的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

近些年,「拆遷問題」已經成為關乎百姓利益的大事,因拆遷問題而引發的糾紛比比皆是。無論政府、開發商、拆遷人、被拆遷人,都要依法辦事。任何違法的行為都應該被制止,任何權益受損方都應該得到賠償或補償。尤其對於被拆遷人來講,他們處於弱勢的地位,在拆遷過程中,當其利益受損時,往往不知所措。此時,被拆遷人唯一且最有利的靠山,就是法律。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開闢專欄,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為被拆遷人用法律維權貢獻力量。

情景再現

2019年7月,某省某市某區政府發布《關於城南道征地拆遷的通告》,並採取各種手段強迫包括本案六名委託人在內的105戶村民搬遷。多數老百姓迫於壓力,簽訂了補償協議,並搬離了房屋。本案六位委託人,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向區、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本次征地批文等相關政府信息;2019年7月19日,某市自然資源局作出回復,稱經查詢無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就此得知,此次征地行為並未辦理合法征地手續。

其後,在代理律師的幫助下,本案六位委託人於2019年7月20日向某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請求確認區政府未履行征地審批手續即徵收委託人房屋所在區域土地的具體行為違法,2019年10月26日,某區人民政府以*政複決[2019]6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形式確認該區人民政府未履行征地審批手續即徵收六名委託人房屋所在土地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六名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就集體土地徵收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而辦案中,政府信息公開程序是研究的重點。

一、 政府信息公開法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相關征地批文的法定公開機關。

二、 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 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中,區自然資源局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並未在法定答覆期限內作出答覆,應屬違法。

四、 征地拆遷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的運用

為了保證公民的知情權的實現,促進政府依法執政,《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列舉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同時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這為被徵收人和被拆遷人申請公開徵地拆遷相關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律支撐。

通過信息公開程序,我們往往能捕捉到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點。如本案中的情形,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得知此次征地行為並未辦理合法征地手續。當然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如此一針見血地通過信息公開程序指認其違法點,但是,通過此程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我們可以針對性的提起複議或訴訟程序,依法維權。

史律師點評

征地拆遷案件中,許多時候被徵收人和被拆遷人掌握的材料有限,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收集維權證據的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

通過信息公開程序,我們往往能捕捉到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點。如本案中的情形,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得知此次征地行為並未辦理合法征地手續。當然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如此一針見血地通過信息公開程序指認其違法點,但是,通過此程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我們可以針對性的提起複議或訴訟程序,依法維權。

2019年5月15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2008年頒行《條例》基礎上的),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件有力武器。條例中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兩種方式:一種是主動公開,另一種是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的範圍基本涵蓋了國計民生的重點方面,各級政府應該設置信息公開目錄以供查詢。除此以外針對自身需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相關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之後,必須根據條例之規定作出相應得法,否則即構成不作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1pzw3IBiuFnsJQV56B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