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律解|銀行取款需派出所同意?律師:不能以防詐騙為名限制儲戶取款自由

2024-06-13     閃電新聞

近日,吉林長春的趙女士去銀行取款時,被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辦理,引發熱議。涉事銀行表示,此舉並非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為防範電信詐騙、保護居民財產安全而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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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觀穆律師事務所宋來飛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和解讀:

首先,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五條,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十四條,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所以,儲戶有存取款自由,銀行無權拒絕支付。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章「金融治理」的相關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對銀行帳戶、支付帳戶及支付結算服務加強監測,並可對監測識別的異常帳戶和可疑交易,根據風險情況,採取核實交易情況、重新核驗身份、延遲支付結算、限制或者中止有關業務等必要的防範措施。趙女士的銀行帳戶並沒有被識別異常,因此,涉事銀行無權以防範電信詐騙為藉口對其進行限制。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章「綜合措施」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電詐預警系統發現的潛在被害人,及時採取相應勸阻措施。在經國務院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決定或者批准的前提下,公安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臨時風險防範措施。公開的信息中,長春市並未被定性為電信詐騙特定地區,因此,派出所對民眾的取款限額進行限定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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