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可能是跑法院次數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聽過各類案件;
他們,和法院幹警一同戰鬥在第一線,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一線牽;
他們,出門能扛「長槍短炮」,不是在採訪,就是在要去採訪的路上;
他們,歸來筆走風雲,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隆重推出「2019記者看法院」專題策劃,邀請一眾「跑口記者」講述2019年採訪報道人民法院工作的體會和感受,並與讀者一起重溫他們的代表作品。
想認識這些「跑口記者」的廬山真面目嗎?
想知道記者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麼樣子嗎?
一起來圍觀!
這位記者是誰?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記者 孫瑩
報道感言
我是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廣的記者孫瑩,談及2019年報道人民法院工作的感受,我想用堅定決心、為民愛心、不忘初心來概括。
堅定決心
「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承諾的兌現、「切實解決執行難」新征程的開啟,對顧雛軍案、趙明利案等案件的改判,對趙志紅案犯罪事實的覆核確認,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公平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堅定決心。
為民愛心
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多元司法新需求;召開民營企業家座談會,積極審理涉產權案件,通過優質司法助推中國營商環境國際排名繼續大幅提升;出台守護「頭頂安全」的意見;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創新案例……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便民利民的愛心。
不忘初心
無論是繼續加大司法公開四大平台的完善,增添新的域外法查詢功能,還是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法庭,召開世界網際網路法治論壇,發表烏鎮宣言,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崇尚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堅持宣傳法治精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初心。
2019,我與法院的堅守和創新一路同行
2020,繼續用聲音記錄中國法治的進程
代表作品
1
自認「呼格案」真兇的趙志紅被執行死刑
最高法覆核確認其「十七宗罪」中沒有「呼格案」
央廣記者 孫瑩
音頻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2019年7月31日
央廣網北京7月31日消息 (記者 孫瑩)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趙志紅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審裁判認定趙志紅實施犯罪事實21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了17起。4起不予確定的犯罪事實中,就包括了趙志紅自認的強姦殺害「呼格吉勒圖案」中的楊某某一事。那麼,為什麼趙志紅自己都聲稱殺了「呼格案」中的受害人,法院卻不予確定?最高法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對此,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書面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對其中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宋英輝分析:「這4起犯罪事實沒有認定,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4起案件包括前幾年已經糾正的『呼格案』。儘管趙志紅自認『呼格案』是他做的,但最後法院沒有認定『呼格案』就是他實施的。」
趙志紅始終供認強姦殺害楊某某,最高法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最高法回應:雖然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並始終供認強姦殺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是,其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述不穩定。宋英輝分析:「這些不一致沒有合理的解釋,沒有辦法用其他的證據對這些矛盾進行排除。所以說這個案件本身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它表明了我國法院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也就是說認定有罪,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況不吻合,等等。換言之,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這樣的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分析:「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被告人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我們並不『唯口供』,重視口供,但是不輕信口供,要依據整個案件的證據、事實來最終認定。對於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的,要依法作出不予認定的判決。」
最高法在答問中說明,對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認,是基於證據不足的狀況而作出的法律推定,並不一定符合客觀實際。就趙志紅案而言,造成證據不足既有當時偵查技術落後、案發距破案時隔已久證據湮滅等客觀因素,也有趙志紅長年連續作案可能記憶混淆導致供述不實等主觀原因。對此,律師劉志民分析:「因為證據可能還原事實,但不一定能完全地還原事實。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日益完善,我們在證據的收集和管理方面也日臻完善。法治建設一直是在向前進。」
最高法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最高法回應首先肯定,內蒙古高院經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再審改判被認定故意殺死楊某某的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這一再審改判,既是慎重認真的,也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好評。同時指出,「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兇。宋英輝強調:「『呼格案』也是因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而宣告的無罪。這兩個案件都表明我們國家在刑訴當中認定犯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必須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法強調,正是由於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訓,人民法院才更加堅定地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和法定證明標準等司法原則,即使面對像趙志紅這樣的自認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分析:「定罪涉及到對一個人的生殺予奪,所以一定要堅持法定的定罪證明標準,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說到辦理此案的啟示,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詳細闡述了四個必須堅持的原則: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必須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必須堅持嚴格司法原則。人民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其實,「不認定趙志紅為『呼格案』真兇」的裁定和「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的判決,恰恰遵循的都是「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判決書中,人們經常聽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個說法,而在面對像趙志紅這樣自認罪行的案件時,也不例外,也能真正做到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這是值得欣喜的法治進步。所謂進步,就是要讓法治精神在具體案件中得到具體體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
最高法案例研究院發布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聚焦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少年司法制度
央廣記者 孫瑩
音頻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2019年7月28日
央廣網北京7月27日消息 (記者 孫瑩)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聘用的「色狼教師」猥褻兒童,培訓機構要承擔什麼責任?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等違法活動構成什麼犯罪?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宣告「從業禁止令」有什麼作用?對這些現實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諸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昨天(26日)發布典型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少年司法制度創新,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記者獨家專訪最高人民法院胡云騰大法官,進行解讀。
典型案例顯示,上海一家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設立的辦學中心聘請的老師趙某,多次、長時間對學習書法的8歲女童李某進行猥褻,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且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李某認為教育投資公司違法聘用有猥褻兒童前科、無資質的趙某,是猥褻兒童的幫凶,將其告上法院索要民事賠償。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用人「失察」,放縱猥褻發生,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賠償金3萬元。二審法院調解結案。胡云騰分析:「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僅被害人的身體遭受到傷害,他們的心理和精神也受到嚴重傷害。賠償未成年被害人的康復費用,既包括身體康復費用,也包括精神康復費。所以,相關法院判令聘用『色狼教師』的培訓機構承擔賠償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對於提醒、警示相關教育培訓機構依法履行僱人、管人職責,防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具有示範意義。」
典型案例顯示,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某等人以賣化妝品月薪可有兩、三千元為由,誘騙13歲至16歲少女離開自己生活的城市,到其他城市文化宮內的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法院以拐騙兒童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對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胡云騰表示:「組織未成年人到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危害社會治安管理和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二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和健康權,三會使他們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風險之中,四是可能誘使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對這類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情節嚴重的,要按照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論處。」
典型案例顯示,利用給15歲女生進行補課的便利實施猥褻的林某,被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被宣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胡云騰說:「本次發布的全國首例性侵類宣告從業禁止案件,是全國法院的首創案例。對於推動構建涉性侵人員的信息庫,加強相關行業入職人員的審查管理,減少這些有性侵前科劣跡人員的再犯機會,降低未成年人被侵犯的風險,也具有積極意義。」
胡云騰表示,發布這些案例就是要表明人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零容忍的堅決打擊立場,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護,撐起一片清澈湛藍的天空。
從實踐中看,少年、家事審判還存在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此次發布了三起典型案例,胡云騰分析:「比如,變更兒童的撫養權以後,其父母如何履行撫養義務?在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履行財產監護職責的時候,未成年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如何保護?又比如,父母雙亡的孩子誰來監護,誰來保護他們的權利?通過指定社會組織監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讓第三人擔任相關兒童權益的代表人,這些是法院進行少年家事審判改革的成功探索,有關的改革探索經驗,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打開了『一扇窗』,對於推進少年家事立法的完善,構建符合少年家事審判特點和規律的審判體系、機構、組織和程序,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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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2019年4月23日
http://china.cnr.cn/yaowen/20190110/t20190110_524476541.shtml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央廣網
記者:孫瑩 | 編輯: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