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積極維護企業營運價值 實現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防控工作多方共贏

2020-04-02   最高人民法院

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加劇了經營與債務危機企業的困境,迫切需要法院發揮司法拯救功能,促進困境企業重整再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二批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從破產法實施角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回顧:最高法發布第二批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八個典型案例)

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的制定與執行受新冠疫情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批准延長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支持企業變更重整計劃與和解協議相關執行期限,發揮「府院聯動」機制,指導困境企業復產復工,通過託管等方式使企業繼續經營,協調解決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維護困境企業的持續營運能力,支持防疫物資生產,助力防疫抗疫工作,保障企業挽救成功。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的評估指標中包括破產程序的處理結果,考察破產程序結束時是否存在保留債務人企業營運價值的渠道。由於重整成功企業將得到挽救,營運價值自然得到保留,故其還考察破產清算程序中有無保留企業營運價值的渠道。在該報告的術語定義中,「重組」中的以「出售經營中的企業(或其部分)等方式繼續經營」,與「清算」中的「將債務人資產作為持續經營企業整體出售或出售其大部分資產」,兩者存在重合。保留企業營運價值的方式既可能表現為重整程序中的出售式重整,也可能表現為清算程序中重整式清算。

在涉清算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許可企業繼續生產抗疫物資,積極維護其營運價值,不僅實現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防控工作的多方共贏,也提升了我國的營商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王欣新 | 編輯: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