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就貸款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把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提供出來,如貸款合同、借記憑證等;倘若證據沒有把貸款人指明,法院能夠接受案件,倘若被告對原告作為貸款人的身份表示質疑,而且證據充分,法院將把原告的申訴駁回。
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民間借貸得到了較快的發展,許多單位或自然人的問題得到了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機率也大幅上升。為了使人民利益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根據下列的規定進行解釋。
該規定主要解釋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權、民間借貸的利率等問題。
1、凡一方就貸款糾紛向法院提出控告,需要把能夠證明該貸款關係存在的依據提供出來,例如貸款合約、貸款等。倘若證據中並沒有放款人,法院能夠接納該案件,而倘若被告人對原告人為貸款人的身份表示質疑,而證據也充分,那麼法院會對原告人的檢控表示拒絕。
2、當事人沒有將合同約定做出的表現,沒有隨後就同意加入該項目;合同的表現應該是借款人的位置。
3、如果借款人有保證人,保證人需要對連帶責任進行承擔,如果貸款人只起訴了借款人,法院不能以保證人為被告,但倘若貸款人在起訴借款人的同時也起訴了保證人,法院應該將借款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發現貸款活動屬於犯罪行為,應該把起訴撤銷,將犯罪資料、線索送給相關的公安機關處理;倘若已經作出了沒有犯罪行為的裁決,訴訟各方應該對法院的裁決表示接受。
5、在本案中,借款人被認定為有罪,貸款人能夠就擔保人的相應責任向法院起訴。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貸款合同發揮法律效力的日期:用現金償還貸款,借款人得到貸款;通過第三方(轉讓、支付寶)等貸款支付的平台,貸款金額已經到借款方帳戶中時;對帳單進行支付時,借款人已經做出了正確的說明;當事人另有約定,並已經履行了約定的內容。
7、如果當事人的時間借貸行為構成了犯罪,那麼借款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8、貸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貸款人知道借款人將貸款用於了違法活動;貸款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貸款行為會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貸款人從單位取得的資金轉移給借款人用來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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