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確:政府信息可能「申請不當」?史律師教你正確打開方式

2020-06-08     拆遷衛士

原標題:最高院明確:政府信息可能「申請不當」?史律師教你正確打開方式

在當事人被強拆的維權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向政府或相關部門申請公開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除的相關政府信息,如果當事人申請方式不當,可能導致本應當獲取的政府信息無法獲取,導致後續申請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過程中難以充分舉證、質證等不利後果。部分案件當事人由於使用錯誤的方式申政府信息公開,被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申請內容不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為由拒接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帶大家看一下最高院關於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一事一申請」原則的裁定,希望幫助被強拆的拆遷戶提供有力武器,合法維權,走出困境。

案例簡介

蔣大明、宋向國、李朝雲(以下簡稱蔣大明等三人)訴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廣安市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四川省高院的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蔣大明等三人向廣安市政府申請公開「1.自2000年以來,徵收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棗山鎮岩山村6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征地批文,以及該征地批文所涉及的徵收土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等;2.自2000年以來,徵收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棗山鎮岩山村6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征地批文下發後,由廣安市政府發布的徵收土地公告,以及對外張貼的照片;3.由廣安市政府批准的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編制的本輪正在使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是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棗山鎮範圍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表、文字均需要);4.2004年以後,徵收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棗山鎮岩山村6組集體所有土地時,在征地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的資料;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的資料」。 最高院認為:廣安市政府在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作出47號答覆書,分別對蔣大明等三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覆,並將檢索到的信息予以提供,對未公開的亦進行了逐項說明,不存在拒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情形。蔣大明等三人的前述信息公開申請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宗旨,亦不符合」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案件並無啟動再審的必要,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4404號行政裁定書,駁回蔣大明、宋向國、李朝雲的再審申請。

依法分析

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國辦發〔201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三條規定,明確「一事一申請」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製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受理機關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信息不存在,哪條信息屬於哪個行政機關公開,影響了辦理時效。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根據前述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宗旨,且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否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功能無從發揮。

本辦理土地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的過程中,從當事人申請的事項來看,包含了征地批文及其所涉及的徵收土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征地公告及對外張貼的照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征地報批前調查資料等大量不同的內容,所申請的內容涉及不同的製作主體。因此,如果當事人存在申請內容不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等問題,那信息公開申請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宗旨,亦不符合」一事一申請」的原則。

史律師評析

在辦理土地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的過程中,從當事人申請的事項來看,包含了征地批文及其所涉及的徵收土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征地公告及對外張貼的照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征地報批前調查資料等大量不同的內容,所申請的內容涉及不同的製作主體。征地拆遷的取證問題比較複雜,建議被拆遷人遇到問題諮詢專業的律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wVTrk3IBd4Bm1__Yil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