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旗首例】齊某某因醉酒駕駛電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2019-07-25     翁牛特廣播電視台

電動車目前是人民群眾出行較為普遍的交通工具,價格低、速度快、不用上牌照,因此很受群眾喜愛。但是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電動車都屬於超標車輛,車身重、速度快、標稱電壓高、額定輸出功率大、而且質量參差不齊,安全隱患非常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不堪設想。近日,齊某某(男,1972年出生)怎麼也想不到,自己醉酒駕駛電動車竟然被判了刑。日前,隨著判決正式生效,他也成了翁旗因醉酒駕駛電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的第一人。

2018年11月12日20時4分許,齊某某飲酒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號三輪電動車,沿翁牛特旗烏丹鎮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同心路南段,與同向行駛駕駛二輪電動車的鐘某某發生爭執,烏丹鎮派出所出警後發現齊某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速將此案移交給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經司法檢驗鑑定,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207.04毫克,已達到醉酒標準。

2019年7月11日,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三輪電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齊某某醉酒、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但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視其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本案的焦點:三輪電動車是否是機動車?

大部分群眾認為,超標的電動三輪車不屬於機動車,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的行為以危險駕駛罪處罰,過於嚴厲。但根據2019年4月15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該技術規範明確了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的技術標準,要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公斤,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伏,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瓦,並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本案中的三輪電動車的時速和整備質量都大於該標準,所以該三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應納入機動車管理範圍。因此,齊某某駕駛的是機動車,又醉酒駕駛,故構成危險駕駛罪。

為此,翁旗公安局交警大隊提醒廣大電動車駕駛人,開車勿喝酒,喝酒勿開車,醉酒後駕駛超標的電動車同樣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來源: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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