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檢察官:
河南XX律師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託,並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張XX律師依法承擔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詳細聽取委託人所介紹的情況,依法會見了王某,並與委託人及其親屬實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現場,也向承辦交警提交了相關辯護手續文書,簡單了解了案件情況;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是詳細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提起了覆核。雖然辯護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於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現就滎陽市交警部門隱瞞核心事實、錯誤認定事故責任、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等問題,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提出以下意見:
一、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實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加重肇事司機責任,是不能被採信的
就基本事實而言,事發路口屬於幹路與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兩個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兩個路口均設置了八角形紅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標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鄭公交認字(2015)第00047號事故認定書中,關於「道路情況」中卻沒有記載、沒有認定南北通行路口設置的這兩個「停」字交通警示標牌!這顯然屬於事實不清!
實際上,依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依據交通標牌國家標準,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是幹路的機動車輛。
另一方面,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二項,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應該依法慢行、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也就是說,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標牌,事故發生時候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不屬於被害人,而是屬於機動車駕駛司機王湘。
正是因為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強行、搶占道路,方才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發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請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側。
所以,方方面面來看,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認定的被害人享有優先通行權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法規——根本上就屬於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的認定被害人擁有優先通行權。
根據《》附件「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被申請人安青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第一款——而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均屬於主動型行為過錯類型,都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
《河南省道路》是公安部明文授權地方公安機關制定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是明確、具體的責任認定規定——其更重要的意義也是對於交警行政權力的一種限制!
但涉案事故認定書明顯違反這個細則,也是屬於違法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前5日就刑事拘留肇事司機,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也沒有依法向肇事司機方面公開所取得證據,這些均是明顯的、嚴重的違反程序的行為
首先,6月22日上午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王某當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則是6月28日——沒有認定事故責任,沒有深入調查取證,就已經刑事拘留肇事司機,這不僅僅是違反刑訴立案程序問題,分明就是別有用心、試圖巧取豪奪。
其次,根據《道路事故程序規定》第47條第二款,發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門應當在事故認定書製作之前,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滎陽交警大隊至今未向申請人方面公開證據。這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總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強行搶占道路所引發的。若果說肇事司機存在過錯行為的話,則是沒有按照三角形黃底黑字「慢」的指示標牌減速行駛——但若果被害人騎行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對於限速80公里每小時的平整路段,機動車即使減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肇事司機的這種過錯行為充其量屬於被動型的過錯行為!
縱觀本案,滎陽交警部門故意顛倒事實、加重肇事司機責任、又嚴重違反程序,不由得讓人疑竇縱生,這似乎就是別有用心、意圖巧取豪奪!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齡已經55歲,沒有犯罪記錄,也屬於在編在職人員,收入穩定,擁有住所;況且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實在沒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見,望檢察官予以採納。
辯護律師:河南XX律師所
一般來說,交通肇事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沒有進行肇事逃逸,並且將所受損失以及對受害人的相關損失進行賠償的話,法院是不會對其進行重判的。一般來說,支付完相關賠償損失的話,就不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責任承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