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歲花季女孩遭渣男暴力摧殘,進城務工的父母敢怒不敢言!

2020-04-02     石家莊普法


本案是一起令人髮指的刑事案件,老實巴交的進城務工老人在罪惡面前,選擇懦弱,致使女兒遭受渣男的暴力摧殘。

【案情回放】

初識時

2017年5月,文倩剛滿17歲,初中輟學後隨父母進城務工,在服裝廠上班期間認識了大自已6歲的本地青年劉某,不久,兩人便同居到一起。生活的拮据和性格不合,兩人經常爭吵,甚至劉某還動手打過文倩幾次。

文倩的父母對根本不同意他們倆交往,對這個男子有諸多不滿。有一次,兩人一起迴文倩父母家,文倩和父母聊天時說起劉某打自已的事情,文倩母親說:「跟他算了吧,這個男人沒有太大出息,一輩子跟著他會受苦的。」說這話時,剛好被門外的劉某聽到,劉某二話不說,跑出去買了一瓶汽油,給文倩家點上了火,多虧被及時發現撲滅。

惡夢開始

此後,兩人多次分手,而劉某則頻頻糾纏,每一次文倩的心先軟下來,兩人處於藕斷絲連的狀態。2017年年末,父母帶文倩回老家過春節,在父母及老家人的勸說下,文倩斷絕了與劉某的聯繫。這令劉某非常生氣。

春節後,文倩一家又回到城裡,一天,文倩和幾個朋友逛街時,恰遇劉某開車經過,劉某二話不說,掐住文倩的脖子將其拉入車內,開車急駛到自已的出租屋內,用膠帶捆綁住文倩的手腳,出門買了兩瓶農藥,手持打開瓶蓋的農藥,站在文倩面前,惡狠狠地說:「今天咱倆一起死,你先死,我再喝。」用手掐住文倩的脖子,往嘴裡灌農藥,由於文倩的拚死掙扎,只有少量農藥被灌入口中。劉某看到眼前絕望掙扎的文倩,似乎有一種報復的快感....劉某一拳打向文倩面部,直至其眼青鼻腫。

文倩帶著滿身傷痕回到家,父母氣得說不出話,文倩父親想報警,被其母親攔下,哭著說:「咱只是一人打工的,鬥不過人家。」一個母親看到女兒眼前狀況,悲憤又無奈的心情我們可以想像。就這樣,全家人還沒有選擇報警。

變本加厲

劉某的暴力行為,使文倩對他的感情再也回不到從前。2019年6月份,劉某趁文倩睡覺之機,偷拍了文倩的裸照,用其向文倩的父母索要6000元錢,文倩父母靠打工勉強維護一家人的生活,哪有那麼多錢,就拒絕了劉某的要求。

劉某卻將文倩的裸照分別發到了朋友圈、網上、張貼到附近的電線桿上等,使得文倩沒有臉出門,整天在家以淚洗面,眼看著孩子的心理一天天崩潰,老實善良老人終於帶著身心疲憊的女兒走向公安機關。

結局

劉某被抓了,在事實面前,劉某百般抵賴,在事實和證據面前,劉某最終低下了頭,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以上筆者以大篇幅敘述案件過程,以下筆者對劉某的行為定性,從刑法角度展開論述。分析案例前,筆者聲明,本案所有事實均已查清,據以定罪的證據已充分。綜觀全案,劉某有放火行為、故意殺人行為、敲詐勒索行為,根據其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總有一款罪名適用或全部罪名適合劉某。

劉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不具有當場、當時性。

本案中,劉某拿文倩的裸照向其父母索要6000元錢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劉某涉嫌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關於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理論上存在爭議,大概獨立燃燒說更有說服力,危害法益或有危害法益現實緊迫危險的行為,才具有法益侵犯性,獨立燃燒時有侵犯法益的現實緊迫危險性,因此,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本案中,劉某涉嫌放火罪,為犯罪既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劉某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

本案中,劉某採取往文倩嘴裡灌農藥的方式欲使文倩中毒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由於文倩的抵抗,未能得逞,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為犯罪未遂,因此,本案中,劉某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劉某涉嫌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文字侮辱是本罪的手 之一,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本案中,劉某公然將文倩的裸照發於網際網路、朋友圈及張貼於電線桿上的行為,涉嫌侮辱罪。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建議文倩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儘早向公安檢察人員提請告訴。

綜觀全案,劉某的行為令人髮指,一個心狠手辣的無賴形象展現在我們面前,其罪惡行徑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中,對於劉某應按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未遂)、敲詐勒索罪與侮辱罪,四罪並罰。筆者也提醒女孩及父母們,面對不法侵害行為,一方面可以大膽實施防衛權,另一方面應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可選擇忍氣吞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l8nOnEBnkjnB-0zcy6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