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在徵收補償的過程中,對於某些老人和孩子來講,他們心裡可能會覺得這是一件十分頭疼的事情,因為房屋是很早以前單位分的,自己住了這麼多年,現在碰到徵收到底能夠拿到補償嗎?
一般來講,公房承租人的徵收補償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公房承租人其實和大家是一樣的,他們是有補償的,但是在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後,補償的對象縮減到了只有所有權人,而之前的公房承租人概念也很難找到了。
從這條法律的立法思考來看,其實是伴隨著城市發展的走向問題,最終也會慢慢的消失,這個想法本身沒有錯,但事實上不管是北京還是上海或者一些其他的地方,都會有不少歷史存留下來的房屋,公房承租人存在的糾紛也在不斷上演著。
那麼對於這些人來講,他們到底會不會得到補償呢?又該怎麼樣去維護自身的利益呢?
實踐過程裡面,法律已經取締了公房承租人的含義,但在某些地方規定中,依然把公房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各位享有補償權利的一方,比如說是在上海。
公房承租人就指的是有關的執行部門規定租金標準和公用房屋產權人建設租賃關係的個人以及單位。公房承租人和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樣,他們在徵收過程中享有依法取得補償的權利。
但還有一些地方雖然沒有直接把承租人歸為補償權利方,但也是為了補償承租人開了一個口子,也就是說在簽訂補償協議以後,經由產權方對承租人實行一個安置補償。這一點在長沙比較明顯。
這樣的做法代表了很多城市對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安排來看,具體實踐過程中做法只有兩種。
首先是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應該清楚租賃關係的,那麼徵收人對被徵收人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這個補償要雙方進行溝通並且達成一致的條件。
其次被徵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於消除租賃關係,但沒有達成最終協議的徵收人應該和被徵收實行產權置換,而產權置換的房屋應該由原先的承租人來承租,被徵收人也應該和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簽署房屋的租賃合同。
但這也並不代表所有的做法,各個地方的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尤其是在公房承租的問題上面,房屋所有權屬於誰的情況相對來說還是比較複雜的,這樣的爭議不光是來自行政機關和老百姓之間,還很有可能來源於同一個家庭成員。
在北京就受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公房的第1個承租人是一位老父親,父親去世以後家裡還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女兒聰明偷偷把公房轉移到了自己的名下,最後就跟丈夫一起居住,兒子住在公房裡面,沒有其他的老房子。
但沒想到幾年之後房子碰到了徵收,妹妹不管自家哥哥私自跟徵收方簽訂了合同,取到補償之後也對哥哥不管不顧,哥哥沒有辦法只能有個空房子做一個釘子戶。
哥哥在案件中就飾演了一個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不僅沒有權屬的保護,還會受到自家人的欺負,各個地方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並沒有得到統一的規定,但從公平角度來看,共同居住人指的是有權利拿到安置補償的。最後在律師的幫助下,哥哥拿到了安置房和滿意的金錢補償。
律師要提示的是,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各個地方規定是不一樣的,實際狀況中也有許多的問題和爭議,當中的繁雜程度,連專業人士都需要經過一番周折,所以當事人如果碰到這樣的問題,最好能夠尋求律師的意見,千萬不要因此而錯失維護利益的最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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