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17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98號)顯示,經查,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期貨」)2020年3月31日凈資本為3526萬元,且截至目前持續低於3600萬元。
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1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東方期貨凈資本監管指標已達到預警標準,且未提交可行的風險監管指標改善方案;公司持續經營虧損,出現經營風險,影響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現責令東方期貨在2020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凈資本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準。東方期貨應當在2020年6月10日前向上海監管局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上海監管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視情況進行檢查。
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期貨」)是成立於一九九三年的專業期貨經紀公司,國內成立最早、最具專業優勢的期貨公司之一。公司為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可為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商品經紀服務。公司下設研究機構,定期推出宏觀經濟及各交易品種研究報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投資建議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公司CTP綜合交易平台具有開放的API接口、高性能的交易後台和高速的交易所通信線路三大特徵,秉承整合更多的技術資源為期貨界提供最高端的解決方案的宗旨。
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中銅(上海)銅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75%;中國銅業有限公司為中銅(上海)銅業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55.15%;中國鋁業集團有限公司為中國銅業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69.32%。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1號)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3000 萬元;
(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 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 100%;
(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 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要求。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不設預警標準。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准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託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致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2020年3月31日凈資本為3526萬元,且截至目前持續低於3600萬元。
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1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公司凈資本監管指標已達到預警標準,且未提交可行的風險監管指標改善方案;公司持續經營虧損,出現經營風險,影響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凈資本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準。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6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視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