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就是不辜負自己

2019-06-11     了不起的西西弗


自由,古今幾多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羅蘭夫人


在這個星球上生活了一萬多年,我們早已衣食無憂。但我們還是輕鬆不下來,因為有一些比生存更重要的話題依然在困擾著我們,比如自由。

它讓我們絞盡了腦汁,費勁了心血。為了它,有多少人曾經拋家舍業、揭竿而起;又有多少史書隱瞞了數不清的明爭暗鬥、斧聲燭影。我們甚至可以說,它引發了一整個腥風血雨、可興可怨的文明史。

我們每個人都在追求自由,我們向職業要財務自由、向上司要工作自由、向家庭要人身自由、向政府要政治自由。

自由的形式看似很多,但其實只是兩種:思想自由與意志自由。

思想自由神聖不可侵犯,這已經成為世人共識,而且真正的思想自由也是任何力量都無法徹底干涉的——思想藏在腦子裡,愛恨埋在內心中,每個人心裡的那桿秤始終在秘密地、自由地衡量所有事物。

但意志自由(即行動自由)卻讓人類為之付出了太多的代價。我們今天就聊一些關於意志自由的東西。

意志自由這個概念至少含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具有開放的可能性

什麼是自由?簡單理解就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所以自由最大的特徵應該是具有可能性。已經發生的行為不具備自由,因為它失去了可能性——它已經完成了——被完成意味著它選擇了眾多可能性中的一種,也意味著它失去了其他的可能性和機會。所以自由總隱藏在將要發生但尚未發生的那些瞬間。在那個瞬間,我們可以選擇先邁左腳或者先邁右腳,可以選擇往東或者往西,這些就是自由;但是等到那一步終於走出了,這件事已經發生過了,我們沒法再為它選擇其它的可能性了,這就是不自由。

自由不僅意味著可能性,而且這些可能性還必須是開放的,待創造的,而不是現成擺在那裡、待選擇的。總統選舉是自由,但卻是受到一定局限的自由,因為總統候選人是有限的那幾位,大家只能從那幾個現成的選項中選,所以這並不是完全的自由。總之,真正哲學意義上的自由不是一個選擇題,而應該是一個填空題或者問答題,或者根本就不是一道題。

解釋了所謂「開放的可能性」,可能有人已經等不及要反駁了:自由怎麼能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呢?它還需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道德的監督和良知的質問呀,否則社會豈不亂套了?這個問題我會有妥善的解決,不過不是現在。

我想先強調一點:自由必須先於所有規則,包括法律與道德,因為這是自由的題中之義,更是道德的可貴之處。

想像一個很高尚的人,他很樂於助人,但之後出台了一部法律,規定處罰見死不救的人和行為,這樣一來會怎麼樣呢?於是世界上所有人都成了那個高尚的人,但是同時,我們再也不會歌頌「樂於助人」這個品德了,因為我們無法確知在這些層出不窮的高尚行為中,哪些是自由地抉擇,哪些是被迫地發生——在法律的強制和恫嚇下產生的行為既然不是出自自由,那麼也就沒有高尚可言了,所以我說自由先於規則恰恰是道德的可貴之處。我們當然要遵守規則,但是必須是自由地遵守規則,而不是要規則下的自由。「規則下的自由」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短語。

二、自主性或獨立性。

自由的定義要求我們的行為必須是自己做出的選擇,而不能受到外界的干擾。

我們每個人都是自己所有行為的第一負責人,甚至是唯一負責人。我們在做每一項抉擇的時候很難完全排除外界利害關係的干擾。這些外界的影響中有威逼也有利誘,它們轉化成我們的私心和貪念。我們可以將它們描述為「迫不得已」、「顧全大局」、「眼光長遠」,但這些藉口卻改變不了我們不自由的事實。我們的行為不論是出於威逼脅迫還是出於利益衡量,我們一樣是處於不自由的狀態。

那什麼樣的行為才是自由的呢?當我們的行為不是出於某個外在的原因,而是為了自我成全,這個時候我們才是真正自由的。那麼,自我成全的行為又是什麼呢?不是那些以追求外在財富、榮譽、地位、享受為目的的行為,而是以完善自我、充實自我為目的的行為。這就是康德所說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意思。

當我們在獨立自主的情況下做出選擇、發動行為的時候,雖然表面上還是沒有免俗——我們依然在柴米油鹽、察言觀色。但這些已經成為我自己的行為,而不是為他的行為。

三、實踐性或發動性。

自由最本質地體現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從這一點上來說,意志自由比思想自由更深刻、更實在,因為它是直接指向行為的。這個世界多多少少會讓我們感到無奈,思想自由說到底只是幫我們更好地看待和適應這個有心無力的世界,而最終幫我們實現自己、超脫世界的還是意志自由(即行動自由)。

其實,就算是思想自由,最終也會要求在行為上得到體現,至少會對行為產生客觀影響——一個真正實現了思想自由的人很難再重新作回犬儒。

真正的自由,或者說自由的最終完成一定是其在行為上的實現,不論這種實現是以悲壯的方式慘澹收場,還是以妥協的方式仁至義盡。沒有在行為上得到實踐和實現的自由只是一個半吊子工程,不是自由的完全體。只知道沉浸在思想自由中的人也只是一個新時代的阿Q,而不能成為自己的聖雄。

四、道德性或倫理性

我剛才說到自由最簡單的定義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注意,我並沒有說自由就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嚴格來講,「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是不自由的,因為這樣完全是把行動的決定權交給了慾望和貪念,這些沒有經過理性反思的感官慾望應該是自然規律的一部分,所以在獸慾支配下產生的行為恰恰是不自由的。從這一點來看,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

自由確實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但是這正向我前文所說,只是對自由最簡單、最表面化的理解,對於自由來講,真正重要的並不是「爭取無限的活動空間,毫無顧忌地滿足所有慾望」,而是為自己的每個行動標的一個自主的方向和準則,而且這個方向和準則必須是經過理性反思、深思熟慮的結果。

那麼我們應該從哪開始這場深思熟慮呢?

康德早已告訴我們,我們行動的最基本的準則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

我們在採取每一個行動之前,都要「三思而後行」,而檢視自己行為正當與否、自由與否的標準就是:你的行動如果被其他人模仿,那麼會不會引發反噬作用,進而傷害自己甚至毀滅社會?

當我們欺騙別人的時候,我們並不相信自己說出去的話,但恰恰最希望別人相信我們,如果別人也像我們一樣,不相信我們剛才說的話,那麼我們的撒謊行為就失去意義了,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反噬。如果這個世界充斥著謊言,那麼所有的語言都將因為違背了同一律而失效,社會就會陷入無法溝通的窘境,所以「欺騙」不能成為社會的普遍準則,所以我們不能撒謊。

我們會發現現存社會中的種種秩序——法律與道德——就是建立在康德提出的這一基本準則之上的。它們構成了我們自由活動的底線,而這些底線勾勒出了我們的自由空間。我們要做的不是盲目地遵循這些社會秩序,這樣只會加重我們的不自由;我們需要通過理性反思重新獲得它們,甚至批判它們。把我們的行動從被動的遵守變成主動的遵守。因為只有加入了實踐理性的自由,才是真自由。

我們天生熱愛自由,就像我們天生熱愛解放。我們不喜歡各種束縛,不管束縛是來自因果鏈條還是社會制度。所以我們一直在努力超越這些東西,以追求各種形式的自由。但我們同時負有對自己的責任,它要求我們活出人的尊嚴,要求我們認真地過這一生,要求我們成為這個星球上一個合格的物種。總之,它要求我們不要辜負自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sdOKMWwB8g2yegNDs_-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