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鎮化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進入城鎮化,被徵收,從而導致土地的歸屬和土地補償款問題上經常出問題。最近山東的濱州市鄒平市韓店鎮東白村就因為這個問題上了熱門,簡單來說吧,當地把一名沒有遷出戶口的出嫁女的莊稼地徵收了。而這個村子是這樣回復的:不論戶口是否遷出均收回土地。當然最後的解決還是很圓滿的:因您作為軍屬,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韓店鎮政府已通知東白村委依法進行糾正。
關於出嫁女的土地權益,有沒有啥法律規定呢?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30條中,是這樣規定的: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33條是這樣規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在農村,一直有「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的說法,也就是只要出嫁女嫁了人,娘家的權益就受到了輕視,經常出現出嫁女的土地權益被剝奪的事。但依舊有不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頂風作案」,製作出不合理的補償方案,給「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有些出嫁女出於對政策的不了解,也有許多人是受到了傳統觀念的影響,對於能不能繼承父母土地,戶口未遷出情況下土地到底是誰的一直搞不清楚。其實,根據法律條文,有以下4種情況的,出嫁女結婚時候,是不影響她原先娘家承包的土地的,也是不應該被收回的。
第一,出嫁女娘家已經沒有其他人口來繼承土地,出嫁女是父母唯一繼承人和養老者的情況。這一般是獨生子女家庭,在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土地承包權是能夠通過確權方式歸到出嫁女名下的。但如果出嫁女是獨女,但在婆家已經分得土地,這種情況下女兒原本的土地出嫁後就歸父母,等父母不在了,集體就能收回這戶的土地了。
第二,土地確權是按戶為單位,這種情況下,出嫁女已經出嫁,其他兄弟姐妹也都成家,不過沒有遷移戶口,土地也在父母戶上的,依舊以土地承包為單位確權的,在家庭成員這一欄上是整體家庭成員名稱的,各自承包的權屬是不變的。
第三,出嫁女原本出嫁前有土地,而戶口遷出後,在婆家沒有分得土地,這種情況下娘家應該保留原有土地並獲得確權。
第四,由於現在城鄉人口流動性大,很多農村戶口的出嫁女嫁到了城市,或者戶口已經農轉非,這種情況土地是誰的呢?只要是二輪土地承包時候分得了土地,並且沒有放棄土地承包權的出嫁女,不管現在在哪住,戶口是什麼性質,只要在異地沒有土地,之前的土地權屬依舊保留。
土地,是農民的生活精神寄託,也是生產和生活保障,「出嫁女」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