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危險駕駛案做出判決:被告人陳某、陸某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2018年10月16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在寶安區一收費站開展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粵Y號牌重型廂式貨車載有危險化學品硼酸。深圳交警立即開展調查工作。
原來,2018年10月16日早上9時許,司機陳某駕駛粵Y號牌貨車裝載10噸硼酸從佛山某化工公司出發前往惠州送貨,不曾想在途經深圳一收費站時被執法人員查獲。辦案民警調查發現,駕駛員陳某及所屬的化工公司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
為進一步調查事情真相,落實運輸企業主體責任,辦案民警前往涉事公司進行深入調查,結果發現涉事公司車輛管理人、責任人總經理陸某在明知其公司車輛和駕駛員均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情況下,仍然指派該公司司機陳某駕駛公司普通貨運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硼酸,陸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2019年5月9日,深圳交警對嫌疑人陸某、陳某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該案為全市首宗行政執法單位根據《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暫行辦法》移送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辦理的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駕駛案件。近日,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