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12萬賠1千塊,中國平安被起訴了

2019-11-04     每日談保

又拒賠了

有句話叫做「人紅是非多」,用在中國平安身上很合適。作為保險行業的老大,平安的一舉一動都被同業拿著放大鏡來看。

不巧,最近平安又出了一個拒賠案例,最後還被法院判賠了。一分君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後,真真地心疼了平安一把。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8年3月,馬女士在平安人壽投保了一份「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15萬,同時附加了保額15w的意外傷害,保額2w的意外醫療,保額12w的重疾。

同一天,馬女士還投保了一份1年期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w,附加2份住院醫療和5份住院津貼。2份保險首年保費合計7952.59元。

2018年8月,馬女士因甲狀腺疾病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1.87w。

出院後,馬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同年9月22日,平安人壽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通知書,但「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

之所以拒賠,平安人壽給出的理由是,「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

保了12萬,賠了1千塊?馬女士一紙訴狀將平安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平安人壽繼續履行上述保險合同並豁免馬××「平安福」終身壽險剩餘的各期保險費十日內賠付馬××重大疾病保險金12萬元、醫療保險金8943元和日額保險金650元。

給出的理由是,「馬××雖沒有向平安人壽如實告知其投保前的體檢結果症狀,但上述病史與其投保後所患甲狀腺疾病並無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平安人壽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平安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才有權解除合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具體案情,尚不足以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平安人壽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平安人壽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平安人壽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其中還有個小插曲,由於平安之前退給馬女士「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平安人壽認為,如果判賠,那起碼得把這些錢退給保險公司吧?不能既拿了賠款,還拿回保費。

二審給的說法是:

「平安人壽辯稱該公司已向馬新燕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如果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應同時判決馬新燕返還已退還的保險費。但一審期間該公司並未提出反訴,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實際返還相關費用,一審判決對此未予審理並無不當。」

看到這裡(注意看字體加重的部分),我不懷好意的笑了。平安的律師不行呀,這回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2

對我們的啟示

看完這個案例,說實話,有點心疼平安。

客戶沒有如實告知,平安還必須承擔理賠責任,還搭進去「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

如果你以前認為保險是騙人的,投保容易理賠難,那現在大可放心了!

看了那麼多理賠糾紛的案例,除個別明顯是客戶胡攪蠻纏以外,其它只要有爭議,基本都是客戶勝訴。

這一點在《保險法》中就有體現:


換個角度,法官不大可能是保險公司的人,但法官很有可能是保險公司的客戶!

按理說,保險有健康告知的要求,不滿足健告就買不了,如果隱瞞告知買了,那買了也賠不了,這個是正常情況。

但為什麼很多隱瞞告知買了,出險了,最後還賠了,比如本案。

問題還是出在了《保險法》上,如下:


什麼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

在保險公司看來,沒有如實告知,有隱瞞的都算。

而在實際處理中,除了一些非常明顯的,比如糖尿病、高血壓之類,其它憑普通人的認知無法判斷是否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並且出險的情況跟當時的檢查結果沒有關係的,基本都能賠。

看完這個案例,對們買保險有哪些啟示呢?

第一點,選擇健康險的時候,儘可能選擇等待期較短的產品。

本案中的馬女士買的平安福,附加的重疾險很可能是下面這款:


等待期只有90天,所以馬女士3月份買保險,8月份確診,間隔5個月也能賠,如果是180天的等待期,官司也不用打了,肯定賠不了。

第二點,遇到保險公司拒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險公司不會比普通人更有優勢,反而因為《保險法》的某些規定而處於劣勢。

第三點,健康告知很重要。

買保險,尤其是買健康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健康告知,這一點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現在線上投保,大部分都可以智能核保,如果智能核保能過,那就沒問題,但是如果隱瞞告知,即使不是問題的問題,也會為以後理賠埋下隱患。

第四點,甲狀腺癌真的很高發

之前最高發的癌症是肺癌、胃癌和肝癌,但現在最高發的是甲狀腺癌,而且呈現越來越高發的趨勢。

關於甲狀腺癌的問題,之前一分君專門講過,甲狀腺癌根據類型可以分為乳頭狀癌、濾泡狀癌、髓樣癌和未分化癌,嚴重程度依次增加。

最輕微的乳頭狀癌也是最高發的類型,但是其治癒率非常高,而且費用及其便宜,例如本案中的馬女士,看病花了1萬多,保險賠了10多萬。

基於這個原因,保險公司都傾向於將乳頭狀癌和濾泡狀癌剔除出重疾的範圍,改為輕症賠付。

而行動最快的是相互寶,因為不是保險,不受監管,早都已經改過來了。



輕微的甲狀腺癌被剔除出重疾險的範圍,這是大勢所趨,因為目前全球主要的保險市場,也就中國大陸還將乳頭狀癌和濾泡狀癌當做重疾賠付。

也許現在正是買重疾險的時候,現在買的重疾險,甲狀腺癌乳頭狀癌和甲狀腺癌濾泡狀癌也能當重症賠付。

這是最後一次占保險公司便宜的機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Dxsym4BMH2_cNUgDit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