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鳴區檢察院對一起生產假化肥案進行立案監督

2020-04-30     南寧政法

平安南寧網武鳴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孔維華 通訊員曾淑娥)春耕生產,農資產品質量達標是關鍵。近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加大涉農檢察工作力度,強化對危害民生案件的監督,依法監督武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一起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切實維護農村秩序、農業發展和農民權益,保障農業生產有序開展。

3月上旬,武鳴當地多家網絡媒體平台陸續對武鳴區查獲的一起重大制售假化肥案進行報道,報道稱,南寧市武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3月5日下午在武鳴區甘圩鎮賴坡村小賴屯一處化肥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該廠使用石頭和沙子加工生產化肥,涉嫌生產假冒偽劣化肥。該信息發出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群眾關注度高。

武鳴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通過網絡獲悉相關案情,考慮到該案系涉及民生領域且關係到疫情期間復工復產工作的重大案件,遂第一時間向院領導彙報。該院經研判後認為,此案可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隨即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隨後,該院派員提前介入,及時與武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公安機關溝通交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檢察官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後,認為涉案人陸某海、陸某沖、韋某、黃某棉等人的行為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於是向武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武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採納後向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依法移送案件線索。

3月19日,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武鳴區檢察院持續跟進引導偵查取證,及時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在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時期,該案的成功督辦,在武鳴轄區範圍內有效形成農資打假工作合力,有力地震懾犯罪分子,規範了農資市場,保障了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農業領域復工復產提供精準服務。

法條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2001年7月4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向公安機關移送;同時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因此,武鳴區檢察院對該案的監督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82W0HEBnkjnB-0zZo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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