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方網報道,7月23日晚,在來女士失蹤的第19天,杭州警方通報稱該名女子已遇害,其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控制。
淡定受訪,因房爭吵
一位此前曾採訪過許某某的媒體人士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表示:「我21號在樓道里見過他,當時他神態挺正常的,表情淡定,簡單跟我聊了兩句,就回房間做飯了。」 此時,大多數人對他的印象還停留在「夫妻關係良好」。隨著信息披露地不斷深入,兩人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清晰。
據悉,來女士和丈夫許某某都是再婚,育有一個女兒,今年11歲,跟他們一起住在一套五十多平米的回遷房內。目前,暫時無法確認在事發當天,女兒是否和他們住在一起。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了解到,來女士與丈夫的矛盾可能就源於此。
史律師講解回遷房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如被徵收地塊涉及居住項目,拆遷戶有權要求優先回遷安置,回遷安置需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權益被侵害,京康律師幫您忙
在長久以來新聞報道的影響下,不少人談起安置房都帶有不少的偏見,面積不公,交房延期,質量問題等等。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從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安置房和商品房是一樣,都是既包含房屋所有權又包含土地使用權的「完全產權」房屋,其相關權利是參照商品房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的。
產權置換作為當今拆遷的主流補償方式,這種補償方式也比較簡單,選擇房屋、自己進行裝修,如果能獲得多套安置房也可以賣出去幾套。史律師在這裡特別提醒,一般情況下涉及拆遷的地方一般地段都非常優秀,這時候村民有權優先選擇回遷安置,除非拆遷後的建設項目完全不包含居住用途,才可以另行異地安置。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滿,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程序走完之後,要是對行政複議的結果還不滿,還能夠再申請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終局的案件除外。
如今是法治社會,無論是老百姓還是行政機關都得依法辦事,在發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後,國家也提供了對簿公堂的道路,無數成功案例指引我們,無需吞聲咽氣,也無需暴力抵抗,光明正大依法維權,也可以堂堂正正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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