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公職人員犯罪未通知單位,民警和辦案人將被追責!

2019-09-27     石家莊普法

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安全部發出通知《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實行向所在單位告知制度的通知》。

要求當抓到涉嫌違法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對他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刑事處罰時,不僅僅是像往常一樣,向他們的家屬告知,同時要向他們的所在單位告知。其中由兩個點需要注意,一個是時間,一個是文書的形式。

一、需要注意時間:五日和十日這裡包括採取和解除。即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五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採取後又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在解除後五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如果是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要在做出決定的十日內告知。

二、有專門的文書:告知書和回執

有一個專門的文書,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加蓋單位公章送到所在單位就可以了。有一點需要強調。《通知》特別規定,告知書要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簽收,並簽名或者蓋章,然後再帶回來附卷。這個通知不僅僅要求了公安民警,同樣也適用於法院、檢察院的幹警,看過這個通知,請你千萬重視,因為《通知》對違反規定的情況制定了懲罰措施:辦案機關負責人或者上級辦案機關應當督促辦案人員及時履行告知責任,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告知,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羈押」,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通知原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實行向所在單位告知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為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及時規範處理本單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有效預防和糾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羈押」問題,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據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結合辦案工作實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向所在單位告知的制度。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範圍1.本通知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二、告知情形及例外規定2.辦案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五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辦案機關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在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後五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3.辦案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應當在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後十日以內,告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十日以內,告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無罪或者終止審理判決、裁定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十五日以內,告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礙偵查的,辦案機關不予告知:(1)可能導致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的;(2)可能導致同案犯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所在單位的其他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4)其他有礙偵查的情形。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告知的,辦案機關不予告知:(1)辦案機關無法確認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2)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阻礙的;(3)其他無法告知的情形。6.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辦案機關不予告知。7.不予告知的情形消失後,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情況告知其所在單位。

三、告知的程序規定8.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提請批准逮捕並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告知;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提請批准逮捕並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撤銷案件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告知;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告知;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或者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由人民法院負責告知。9.辦案機關一般應當採取送達告知書的形式進行告知。採取或者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辦案機關應當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並加蓋單位公章。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應當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情況告知書》並加蓋單位公章。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送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不再另行送達告知書。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無罪或者終止審理判決、裁定的,應當將生效裁判文書送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不再另行送達告知書。10.告知書一般應當由辦案機關直接送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告知書應當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簽收,並在告知書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收件人拒絕簽收的,辦案機關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告知書回執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告知書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直接送達告知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告知或者傳真告知的,通過傳真告知的,應當隨後及時將告知書原件送達。郵寄告知或者傳真告知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簽收後,應將告知書回執寄送辦案機關。11.辦案機關應當將告知書回執歸入工作卷,作為工作資料存檔備查。

四、責任追究12.辦案機關負責人或者上級辦案機關應當督促辦案人員及時履行告知責任,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告知,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羈押」,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五、附則1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參照本通知執行;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禁毒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並送達告知書。14.本通知自發布之日施行。請一定要注意了!你也許知道了,但是你身邊肯定有不知道的,一定要告訴他。

來源:刑事正義、基層警務、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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