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有違法拆遷徵收行為的,應該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1、對於違法強拆房屋提起的行政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應當依法妥善處置並保全證據,以證明其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已盡義務,對被拆遷人涉案建築物中的合法財產已妥善處理。倘若行政機關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應視為未盡到舉證責任。被拆遷人僅提供現場照片、視頻、錄音及財產損失清單等,已經窮盡舉證手段,並證明所產生的動產損失。即使對於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舉證,也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並且承擔賠償責任。
2、採取暴力威脅、停水停電斷路等手段強行拆遷屬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楹庭拆遷團認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從以上法條中可以看出,採取強行拆除建築物的行為屬於違法拆遷,被拆遷人有權提起國家賠償。
3、有違法拆遷徵收行為的,應該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楹庭發現《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在法律實務和司法裁判實踐中,因拆遷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適用於對徵收行為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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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