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做公益項目,卻搞商業開發,遇這類違法征地亂象,你會起訴嗎?

文章導讀:在土地徵收中出現了一些濫用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不能以商業開發為目的徵收土地!必須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說做公益項目,卻搞商業開發,遇到這類違法征地亂象,你會起訴嗎?

第一、土地徵收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是圍繞著徵收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產生的。

楹庭認為,因為現有的法律都規定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徵收土地,具體表現在:《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2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由此可見,正確理解和界定「公共利益」是解決土地徵收的核心,然而,「公共利益」一詞歷來是個頗具爭議、非常寬泛的概念。

第三、公共利益是指國家或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狀態。包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其受益主體應當是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得到利益,至少應與全體公眾有利益關係,而像經濟開發區、商品房開發等屬於間接利益的一般不屬於公共利益。

第四、我國法律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

楹庭拆遷團認為,該村民現在所遇到的問題無法通過以非「公共利益」阻止土地的徵收,但可以從程序是否合法來阻止土地的違法徵收。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

第五、有爭議的,可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若該村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還可以申請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如果征地過程中,違反了相關程序,被征地村民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征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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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GugvRGwB8g2yegND7S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