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歸誰?權威解釋在這裡

2019-08-12     LY樓市點評

現如今房價高漲,許多開發商開售樓盤時打出了買房送車位的口號。眾所周知,現在的居住小區里都有地下停車場與露天停車場,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小區車位到底是公用還是私有的,因而會引發一些相關的問題。

小區停車位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

基本上分三種情況:

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

這類車位是由規劃設計確定,建在整幢建築物的地下層或小區的獨立的車庫內。

車位在構造上沒有明顯的外部範圍,構造上也不表現為屋頂、牆腳、地板、門窗等。但是有隔離欄、地釘或固定的劃線(能經常維護、明顯)等。雖無「物理性的間隔」,但有明確的分界線。符合近代的「觀念上間隔的」要求,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鄰部分的門戶出入,有獨立的通道或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與其它車位不存在共享設備,能夠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於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車位屬於管理設施。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

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再重複確定為共有部分。所以,不應屬於房屋物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

3、規劃設計屬於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

之所以用「類似」二字,是因為我國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7年頒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廢止後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無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的附屬物的權屬登記。

但是,此類情況往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規劃設計中以特定使用範圍所確定。如別墅區院落里的車位、底層樓盤的附屬花園內的車位、複式建築通連的地下車位、和連帶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種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對購房人以及利害關係業主給予了說明或明示。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的要求,可作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予以登記。在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記載於登記簿上並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不能作為專有部分進行登記。

而且此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所有權一併轉移,不可單獨轉讓。

那麼,在這裡就給大家介紹了關於車位所有權歸屬的不同情況。大體是分為三種,一是小區公用;二是專有部分;三則為開發商所有,可以進行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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