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維權案件中,行政複議是對限期拆除決定、徵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信息公開複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救濟的有效手段,行政複議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糾錯行為,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訴訟活動作為審判機關的審查手段,審查的僅僅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行政行為的複議期限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的程序性權利,如果被法院認定複議申請超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可能被依法撤銷。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企業拆遷維權服務中心主任史西寧律師以最高院的案子為例講解複議申請期限超期法院如何判決?希望提示被拆遷人對複議期限提高警惕,依法行使複議權利。
案情概述
成武縣房管局在1998向劉遠頒發房權證,1999年6月25日,劉兆亭(父親)、劉遠(兒子)等人發起成立山東省兆亭水漆製品公司並進行工商登記,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兆亭,劉遠以涉案房產作為實物入股投資。
劉兆亭於2017年3月1日向房管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以房屋不應該記載在兒子(劉遠)名下為由,請求撤銷房管局的頒證行為,房管局以房屋所有權為劉遠的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銷房產證。
最高院認為其父複議申請期限已超二年,成武縣人民政府受理劉兆亭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工商登記檔案材料等證據,基於劉兆亭對公司設立的主導地位以及與劉遠的父子關係,足以認定劉兆亭最遲於上述公司成立之時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頒證行為。在劉遠(兒子)對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問題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成武縣人民政府未就此問題作出說明和認定,屬於對當事人的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的情形,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撤銷複議決定書。
依法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系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前提條件。
《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申請權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權或者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案中,在劉遠對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問題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成武縣人民政府未就此問題作出說明和認定,屬於對當事人的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的情形,行政複議決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因此判決撤銷行政複議決定,結果並無不當。
史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維權!很多被拆遷人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征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