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起訴被拆遷人?拆遷人能否以排除妨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呢?

2020-06-18     拆遷衛士

原標題:拆遷方起訴被拆遷人?拆遷人能否以排除妨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呢?

在征地拆遷的案子中,史律師多次提醒,遵循被告恆定原則,只能由被拆遷人來起訴拆遷方,這個順序是不能反過來的。但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拆遷方會打各種各樣的鬼點子,想著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在拆遷糾紛中當一回原告,將被拆遷人告上法庭!拆遷人能否以排除妨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呢?這些都是小伎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就這個問題用一個案例進行分析,為大家講解!

案情概述

某公司於2009年1月1日與A市B區C村委會簽訂《廢棄場院租賃協議》,約定由D公司承租該村村東3.75畝土地,租期共20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其後,D公司在上述地塊修建了房屋,取得了鎮政府規劃辦公室工業用地批文、繳納了相關稅費。2016年,E開發公司對包括D公司承租土地在內的集體土地進行徵收。2016年6月18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得知該開發公司進行徵收的依據的是A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作出的*號《關於通州區城鎮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用及征地的批覆》。

同年年8月,C村委會向A市B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鑒於上述土地已經被依法證書,其已與E開發公司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其與D公司間的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要求判令解除其與D公司間簽訂的《廢棄場院租賃協議》,判令D公司將上述土地騰空後交給村委會。案件經B區法院一審、A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解除了C村委會與D公司間簽訂的《廢棄長遠租賃協議》,但稱因D公司與E開發公司之間關於拆遷補償的問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故關於騰退土地的問題,可另案解決。2016年12月13日,該開發公司以排除妨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公司騰退租賃場地。

依法分析

本案中,D公司在上述地塊修建了房屋,取得了鎮政府規劃辦公室房屋享有所有權。D公司的身份應當為被拆遷人,原告E開發公司應當依法對被告D公司進行補償安置,本案所涉實為征地拆遷糾紛。上述事實,在租賃合同糾紛民事判決中也得到了確認,判決書明確載明「因被告(D公司)與E開發公司之間關於拆遷的問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故關於騰退土地的問題,可另案解決」。

涉案土地性質雖為集體所有,但是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5】9號)之規定,該批覆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應當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但鑒於合同相對性之原則,上述權利必須由《廢棄場院租賃協議》的相對方C村委會行使。本案原告E開發公司以排除妨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D公司騰退租賃場地,其並非適格原告。

史律師提醒

在實踐中,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的權利如何保障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尤其在涉及到租賃關係時,更加複雜。如本案中,拆遷人企圖直接繞過被拆遷人,先由租賃合同一方出面起訴解除租賃合同,再以排除妨害糾紛起訴被拆遷人騰退土地。法律關係及糾紛複雜,對被拆遷方是一種法律素養的挑戰,如果不能從一開始就找准適格被告,理清相關關係,將會使維權戰線拉長,建議廣大被拆遷人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代理相關維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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