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案子為什麼不能直接訴賠償?史律師:打贏程序違法才有資格

2020-06-18     拆遷衛士

原標題:拆遷案子為什麼不能直接訴賠償?史律師:打贏程序違法才有資格

很多拆遷戶都有著類似的疑問:我們是因為補償不合理才進行行政訴訟,為什麼律師不直接向拆遷方要補償,反而是在程序上斤斤計較?確認了程序違法也只是讓拆遷方掏了50元的訴訟費,也沒見有什麼懲罰。這個問題涉及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解答。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當行政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有申請賠償的權利。該條明確了,申請賠償的前提是「合法權益遭到行政行為侵害」,但這個「侵害」事實不是由我們普通人來認定的,要麼由拆遷方自己承認,要麼就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來裁判。通過確認程序違法,我們才可以得到行政行為違法的結論。

另外,程序違法和補償的實質違法也是不可割裂的。拆遷中的很多重要程序,比如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等等,這些不僅僅是保障拆遷戶的知情權。這些程序違法時,更意味著被拆遷人沒有了對應的提出聽證、意見、起訴等申辯的機會。程序違法照樣可能對拆遷戶的權利造成實質損害。

確認程序違法對唄拆遷人有如下優勢:

首先,確認程序違法,可以爭取維權時間。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確認程序違法,可以讓拆遷工作暫時停下來,拆遷戶就有了更多的時間搜集有利證據,更好地實現維權目標。

其次,確認程序違法,有利於拆遷談判。如果被拆遷人什麼都不做,拆遷方也會頻繁的找你來「談判」,但你除了不簽字之外,沒有任何談條件的籌碼,結果就是成了一場思想教育大會,老百姓沒有說話的份。通過確認程序違法,拆遷方就會在談判中重視你提的補償請求。

從拆遷方的角度思考,違法行政行為也有行政機關和黨員的雙重考核,「後院失火」肯定是拆遷方不願看到的。簡單說,確認違法後,你說的話才能真正送到拆遷方的耳朵里。

史律師提醒:

在史律師代理的個別案件中,拆遷方在手續不齊的情況下就開始了拆遷,此時被拆遷人看不見任何徵收文件。拆遷方通過拖延時間,等征地批下來了,再發布征地公告,給徵收營造一種符合程序的假象。此時如果被拆遷人認為程序不重要,那拆遷在你們眼中就是「合法」的了,那麼對爭取合理補償就是不利的了。

拆遷維權瞬息萬變,律師需要提前考慮到各種可能的結果,並制定好詳細的維權計劃,最大限度地維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遇到各種突發問題,一定要及時與專業律師溝通,信任律師,默契配合,才能取得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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