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復產有哪些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有關政策問答請查收~

2020-02-24     成都科技

為加快推動各項政策落地落實,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廳、四川銀保監局、四川證監局聯合梳理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有關政策問答》,就相關政策操作和常見問題解答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支持政策有哪些?

問:目前已出台哪些金融幫扶舉措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

答:2020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發放專項再貸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20〕28號)。

2020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

2020年2月7日國家財政部牽頭印發《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

2020年2月8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2020年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利率相關工作的通知》(銀髮〔2020〕37號)。

2020年2月3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發布《關於延長公司債券許可批覆時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2020年1月31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牽頭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成銀髮〔2020〕15號)。

2020年2月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緩解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

2020年2月11日四川省財政廳牽頭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川財金〔2020〕5號)。

2020年2月11日四川省銀保監局印發《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銀行業保險業支持企業恢復生產相關工作的通知》(川銀保監發〔2020〕3號)。

二、如何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問:哪些金融機構可以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

答:目前,四川省能夠運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發放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為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9家全國性大型銀行的四川省分行及各市州分支機構。(詳見銀髮〔2020〕28號、銀髮〔2020〕29號、川財金〔2020〕5號)

問:哪些企業可以享受該項政策?

答:四川省可以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的企業為納入全國性重點名單的企業,該名單由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確定。(詳見銀髮〔2020〕28號、財金〔2020〕5號、川財金〔2020〕5號)

問:專項再貸款怎樣發放?

答:專項再貸款採用「先貸後借」方式發放,金融機構按照風險自擔原則,對名單內企業自主決策發放優惠貸款,按日報告貸款進度,定期向人民銀行申請專項再貸款資金。金融機構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貸款續做以套取再貸款資金。專項再貸款的期限為1年。(詳見銀髮〔2020〕28號、財金〔2020〕5號)

問:優惠利率能到多少?

答:金融機構運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向重點企業發放貸款的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減100基點。同時,鼓勵金融機構以低於上限水平的利率向重點企業發放貸款,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詳見銀髮〔2020〕28號、財金〔2020〕5號)

問:貼息資金如何申請?

答:專項再貸款貼息資金由金融機構按月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申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報送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廳;財政廳先行墊付資金,將貼息資金撥付至相關市(州)財政局,由相關市(州)財政局直接撥付相關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相應沖減企業應付利息。財政廳於2020年5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貼息資金申請。(詳見財金〔2020〕5號、川財金〔2020〕5號)

問:資金用途有哪些規定?

答:企業獲得的優惠利率貸款資金要用於與疫情防控直接相關的重點醫用物品和生活物資的生產、運輸和銷售,並服從國家統一調配。優惠利率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1.重點企業的一般性資金需求;2.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3.用於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4.與疫情防控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詳見銀髮〔2020〕28號、財金〔2020〕5號)

問:貸款後續如何監督?

答:一是金融機構要從嚴審批、從快發放,建立貸款日報制度。二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運用專項再貸款發放的貸款建立電子台帳,跟蹤監督專項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三是重點企業和金融機構要配合審計署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防止資金「跑冒滴漏」。(詳見銀髮〔2020〕28號、財金〔2020〕5號)

問:挪用優惠信貸資金的後果會怎樣?

答:一旦發現企業在資金使用中存在違反本通知規定或者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的,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和優惠信貸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詳見銀髮〔2020〕28號、財金〔2020〕5號)

三、骨幹商貿流通企業如何辦理流動貸款貼息?

問:哪些企業可以享受該項政策?

答:對金融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向省確定的承擔保供任務的骨幹商貿流通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進行財政貼息,企業名單由商務部門提供。(詳見川辦發〔2020〕10號、川財金〔2020〕5號)

問:可以獲得多少貼息?

答:省財政按同期貸款市場利率報價(LPR)的50%給予獲貸企業貼息。(詳見川財金〔2020〕5號)

問:貼息資金如何申請?

答:發放貸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申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報送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廳。財政廳審核後撥付相關市(州)財政局,由相關市(州)財政局直接撥付相關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相應沖減企業應付利息。(詳見川財金〔2020〕5號)

四、民營和小微企業如何享受「人民銀行再貸款+省財政貼息」政策?

問:哪些企業可以享受該項政策?

答:對金融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向省確定的承擔保供任務的骨幹商貿流通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進行財政貼息,企業名單由商務部門提供。(詳見川辦發〔2020〕10號、川財金〔2020〕5號)

問:可以獲得多少貼息?

答:省財政按同期貸款市場利率報價(LPR)的50%給予獲貸企業貼息。(詳見川財金〔2020〕5號)

問:貼息資金如何申請?

答:發放貸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申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報送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廳。財政廳審核後撥付相關市(州)財政局,由相關市(州)財政局直接撥付相關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相應沖減企業應付利息。(詳見川財金〔2020〕5號)

五、融資擔保機構能夠享受哪些費用補貼?

問:哪些擔保機構可以享受費用補貼政策?

答:融資擔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為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且單戶金額在1000萬元以內、年化擔保費率不高於2%的,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間折算擔保金額的1%給予擔保費用補貼,省財政按照市(州)、縣(市、區)財政實際撥付資金的50%給予財力補助(省級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用補貼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對省級再擔保機構在疫情防控期內發生的「零收費」再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間折算再擔保金額的2.5‰給予再擔保費用補貼。(詳見川辦發〔2020〕10號、川財金〔2020〕5號)

問:擔保機構如何申報費用補貼?

答:市縣融資擔保機構向所在地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當地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審核並出具意見後(由市縣財政先行全額撥付資金),逐級報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級融資擔保機構、省級再擔保機構直接向經濟和信息化廳申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廳;財政廳將資金撥付相關市(州)財政局及省級融資擔保機構。(詳見川財金〔2020〕5號)

六、受疫情影響企業和個人如何辦理延期還款?

問:哪些企業可以申請延期還款?

答: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詳見銀髮〔2020〕29號、成銀髮〔2020〕15號)

問:個人定期存款可否自動延期?

答:對於2020年1月24日(含)至2020年3月31日到期、已開立紙質存單或存摺、未約定自動轉存的個人定期存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動延期並按原利率執行至2020年3月31日。已約定自動轉存或可線上辦理轉存的個人定期存款,存款利率及計結息規則仍按有關規定執行。(詳見銀髮〔2020〕37號)

問:哪些人群可以申請延期還款?

答: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延後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級響應結束;在一級響應結束後三個月內,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靈活調整還款安排。(詳見銀髮〔2020〕29號、川銀保監發〔2020〕3號)

問:延期還款是否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答:符合「延期還款」條件的人群可以向銀行提出,經認定後,相關逾期貸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詳見銀髮〔2020〕29號、成銀髮〔2020〕15號)

七、疫情期間企業債券融資有哪些綠色通道?

問:哪些企業可以申請債券發行的綠色通道?

答:對募集資金主要用於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較重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建立註冊發行「綠色通道」。(詳見銀髮〔2020〕29號)

問:哪些債券可以添加「疫情防控債」標識?

答:對於發行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若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金額占當期發行金額不低於10%的,可向交易商協會申請添加「疫情防控債」標識,若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的可以申請添加「疫情防控專項債」標識。對於發行交易所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全部或部分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的,在申報或發行階段可以在債券全稱後添加「疫情防控債」標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參照執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證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將疫情防控債納入債券創新品種範疇,給予比一般債券貼息標準高2個百分點且不超過500萬元的財政補貼。(詳見銀髮〔2020〕29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規〔2019〕5號)

問:哪些企業債券可以「借新還舊」?

答:對於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息。(詳見銀髮〔2020〕29號、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問:疫情期間批文快到期了怎麼辦?

答:對於2020年2月、3月已到期或將要到期的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註冊或備案項目,若有需要可將到期日延長至2020年3月末。企業債券批覆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到期的,相關批文有效期自動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並豁免發行人履行延期申請程序。在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反饋意見回復時限、已核發公司債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暫緩計算,恢復時間另行通知。(詳見銀髮〔2020〕29號、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關於延長公司債券許可批覆時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來源:成都日報「錦觀」新聞客戶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gt6ddnAB3uTiws8KJb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