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大連公安對大連市一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的故意殺人案件進行了通報。
警方表示,由於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於10月24日依法對該男孩進行收容教養。
早前津雲報道稱,受害者女孩父親回憶在女兒失蹤到屍體發現的下午,加害者蔡某某曾經兩次主動和自己搭話,詢問女孩的去向。
當晚蔡某某還在班級群里假裝自己是旁觀者,稱自己不滿14歲,認為警方的懷疑是「草率」的。
聊天記錄來源 via 津雲
而根據新京報報道,至少有三名住在蔡某某家附近的女士反映,自己曾遭到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隨和騷擾。
因此,這條對蔡某某進行收容教養的通報也將網友們的討論引向了高潮:
「為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要去保護兇手,那受害的小女孩怎麼辦?」
「應該判死刑,收容教養太便宜他了。」
「現在的年輕人早就成熟了,未成年人只會依仗14歲的限度,越來越大膽。」
這些聲音並不是第一次出現在網際網路的輿論場上。只要類似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事件出現,大家想問的都是這三個問題——
是不是只要小於14歲的未成年人,不管主觀惡意有多大,都不用負責任?
如果把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讓已有犯罪意識的未成年人受到懲罰,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象能夠得到更好的改善?
怎樣才能防止這些未成年犯罪者再犯嗎?那些收容教養所能起到作用嗎?
首先,對年齡進行劃定的並不是大家誤以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刑法。
之所以需要一個年齡界限,是基於對未成年人可能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考慮。
而根據目前的法律條例,的確不管後果嚴重程度,這些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者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處罰。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能逃脫法律責任,不接受任何處罰。
受害者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和監護人進行民事賠償。也就是說,即使蔡某某不用坐牢,受害小女孩的父母仍然可以向他和他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根據最新報道,女孩親屬也已經請律師為他們提起訴訟。
但如今的輿論場對法律早已不滿,每次出現未成年犯罪(特別是性質惡劣的犯罪事件後)最大的聲音都是,14歲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標準來說過高了。
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不是一個適用於中國的解決方法呢?
不可否認的是,低齡化犯罪率正在逐漸提升。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2017發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曾經指出,「根據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數據則顯示,我國未成年犯罪中,占比68.08%的初中生是最高發群體,小學生也達到了17.74%的比例。
甚至你能夠脫口而出幾件讓人難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除了弒母案,還有2016年廣州番禺姦殺小學女生案件,兇手此前還殺害兩名其他兒童。
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三名未成年學生因為偷東西被女教師發現後,將老師捂死。同樣也是因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之後被送往工讀學校。
邵東,警方抓獲三名嫌疑人現場
或許國外的法律體系,可以為當下我國的情況做一個參考。
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所施行的《少年法院法》,以防止再犯罪為根本目的。
其中第3條認為,如果根據未成年犯罪者的心智、道德發育程度,在施行犯罪行為時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據此認識控制自己的行為,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而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比如英國,司法部會認為10歲兒童完全有能力區分淘氣行為和犯罪,14歲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會被用於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過程里,也就是說對於 10歲以上但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檢方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這些犯罪者有責任能力。
如果可以證明他們知道結果的惡性程度還實施了危害行為,則要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還是三十多年前了。彼時的十四歲孩子是非對錯觀念的形成過程,和現在的確有許多不同。
因此,民眾呼籲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提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民法總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十歲下調至八歲的今天,是否需要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下調,如何從司法制度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的問題。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也正在審議過程中。
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還是一個多維度的問題。
如果如網友所願,一味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是根本解決途徑。
實際上《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進行收容教養。
但現實生活中,在對這些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矯正上,大多數時候並沒有做到位。
一方面,監護人的疏於管教本就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潛在因素之一。
在2015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離異家庭、流動式家庭、單親家庭、再婚家庭出現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的比例位居前五。
普通學校往往也不會再次接受犯罪情節惡劣的學生。
就比如去年12月湖南沅江發生的未成年人弒母案。12歲男孩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打後將母親用刀殺死。由於未到法定年齡,男孩被警方釋放。
儘管男孩還有想要返校讀書的想法,但學生家長都表示不願意讓自己的孩子再和兇手同校。
至於政府方面的收容教養,什麼程度犯罪才會讓政府採取收容教養的措施,刑法只是簡單說明「必要時候」,而沒有做出確切的規定。
有的地方採取的是送進收容所或是少年犯管教所,有的則是送進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但是否送往工讀學校,孩子的家長具有決定權,也就是說如果家長不同意將孩子送進工讀學校,政府也無法強制執行。
更何況,許多地方甚至沒有這樣的相關機構。根據新京報報道,2017年年底,國內工讀學校只有93所。
所以,除了考慮司法制度的改變,與之配套的社會教育制度也不應當形同虛設,否則只會繼續落入「無論刑責年齡是多少歲,這個數字以下犯罪的未成年人都不會得到教育與改過」的死循環。
只有法制社會的不斷健全能兼顧法律與社會現狀的匹配,也不忽視對未成年人進行良好的培養教育,我們才敢奢望這樣的悲劇是最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