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創蜀新等5私募業務違規被責令改正

2024-01-03     中新經緯

原標題:銀創蜀新等5私募業務違規被責令改正

中新經緯1月3日電 據四川證監局網站3日消息,四川銀創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銀創蜀新)等5家公司被責令改正。

銀創蜀新:兼營資金借貸等

四川證監局網站截圖,下同。

四川證監局指出,經查,銀創蜀新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及時更新管理人的辦公地址信息。二是兼營資金借貸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三是開展投資業務過程中未按照公司制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四川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和《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和《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銀創蜀新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天府增進:未有效執行內部制度等

四川證監局指出,經查,四川天府增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府增進)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規定更新管理人辦公地址及從業人員信息。二是未有效執行《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暫行)》等內部制度。

四川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天府增進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金信銀泰:存明股實債投資行為等

四川證監局指出,經查,成都金信銀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信銀泰)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規定進行管理人辦公地址及從業人員的信息更新。二是未收集部分機構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三是部分基金產品通過簽訂補充協議與標的公司及其股東、關聯方約定最低投資收益,存在明股實債投資行為。

四川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以及《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金信銀泰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武侯股權:未按規定備案等

四川證監局指出,經查,成都武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武侯股權)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規定及時更新管理人註冊資本及從業人員信息。二是1隻在管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四川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武侯股權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商投志合:高管變更後未及時報告等

四川證監局指出,經查,四川省商投志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商投志合)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管理的1隻基金產品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二是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後未按規定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三是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四川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相關規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7568affcb2b7e4863c11865ea7a0c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