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

2024-11-04     東南沿海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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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民法典》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加上附則,共1260條,確立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

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信守諾言,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範。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來源:人民網

初審:張文翔 二審: 劉同新 審核:徐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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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9c21b8b01ca872aaa5f09a795a8cd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