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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東南沿海消息通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傷殘職工可享哪些工傷待遇?

看這篇就知道!

什麼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視同工傷的職工,

可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視同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下:

(1) 職工突發疾病死亡和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 傷殘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這是因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傷殘職工傷殘程度的一次性補償,職工原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後,已經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各項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與《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性質等同,因此不應重複享受。

停工留薪期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若該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

可享哪些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

可享哪些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 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

可享哪些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可享哪些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什麼情形工傷職工

會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完全恢復,無須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就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就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 拒絕治療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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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翔安區人社局

文案編輯 | 廈門市翔安區總工會

(部分圖源來自網絡,如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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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6b4b4c8684583cc0fcfab8fb66420d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