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鳥取樂卻獲刑,這娛樂活動太不划算!

2019-09-29     漣源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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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2期】

一網情深

好無聊丫,有一起去打鳥的不?打好晚上一起吃野味!

66分鐘前

德普、王哥、阿濤

檢察官:閣下,這個娛樂活動可不太划算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7隻。近日,經漣源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金某、曾某樂非法狩獵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金某、曾某樂因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10日,金某為娛樂消遣,向曾某樂提議出去打鳥,曾某樂欣然應允。倆人便駕車前往金某家中準備好氣槍、紙袋等工具,之後在漣源市金石鎮湖廣村附近的「苦栗子樹」、電線桿等地,用氣槍獵獲七隻鳥。當日下午四點,金某又邀請曾某樂、劉某甲(已做另案處理)、劉某乙(已做另案處理)等人外出打鳥,劉某生駕車帶金某等人到金石鎮大山村潘家塘附近,停車後,金某、曾某樂等人下車找鳥打,卻未打中,金某提出槍不好打不中,便提議返回。在返回途中,金某、曾某樂、劉某生、劉某傑等人被漣源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民警查獲,並扣繳氣槍一支、鳥7隻。

經湖南野生動物專家鑑定,金某獵獲的七隻鳥中,三隻系絲光椋鳥、二隻系烏鶇、二隻系珠頸斑鳩,均屬於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同時,經婁底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金某持有並使用的氣槍,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彈丸的槍枝。

檢察官提醒

「通過綜合分析全案所有的證據,金某、曾某樂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均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此案是保護生態環境、守護青山綠水的典型案例,警示人們減少和杜絕野生動物保護等領域違法犯罪,共同維護生態環境。」承辦檢察官如是說。

(文字:劉娟、許麗智)

(編輯:劉娟 編審:周超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wYyfm0BMH2_cNUgtQj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