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兩男子因持槍殺人被判無期徒刑。他們從進入監獄服刑到假釋出來,只用了10年。
在他們假釋前,都經歷了調監,前往同一個目的地——湖北省恩施監獄。經手的人對此心知肚明,「他們有關係」。
這「關係」直指湖北監獄系統多名落馬官員。近日,多份公開的判決書揭示了假釋背後的貓膩,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吳順發(副廳級),湖北省恩施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王傳安,湖北省宜昌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李正貴等人都為此開了「綠燈」。
同時,圍繞在他們身上複雜的人情交易網絡被揭開。
【1】 從無期徒刑到假釋的運作
在向吳順發、王傳安、李正貴等人行賄的名單里,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原武漢市洪山區兆龍裝飾裝潢公司經理徐某。
1998年8月,徐某遭人綁架被勒索了50萬元,與張某、劉某共謀報復。1998年12月7日晚,張某、劉某等人將綁匪槍擊身亡。2000年5月1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張某、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二人無期徒刑;以徐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00年6月8日,張某被投入湖北省蔡甸監獄服刑。2000年6月21日,劉某被投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原湖北省軍山監獄)服刑。2002年9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先後作出裁定,將張某、劉某二人的刑期減為17年。
徐某出獄後,多次前往監獄看望兩個朋友。想到張、劉二人都是為自己出的事,徐某心裡過意不去,希望認識監獄系統的領導,「運作」為劉某、張某減刑和假釋。
計劃的第一步,就是將二人先後調動至「政策相對寬鬆」的恩施監獄服刑。
通過朋友牽線,徐某有了重要的「熟人」——原恩施監獄副監獄長李正貴。在李正貴的幫助下,2004年3月2日,劉某從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調至恩施監獄服刑,理由是「便於幫教」、「發展特情」。
之後,劉某開始「開掛」般的減刑。劉某於2004年至2010年在恩施監獄服刑期間,共獲行政獎勵20餘次,基本上每個季度都獲得行政獎勵。2006年3月13日,劉某還憑2004年至2005年的5個季度行政獎勵,被評為2005年度省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2006年,劉某再次獲三次季度記功。
實際情況是,在當時恩施監獄生活衛生科科長鄒文武的關照下,劉某被安排到既輕鬆又容易獲得行政獎勵的罪犯食堂崗位。2006年,鄒文武還幫劉某打招呼,讓他當上了三監區罪犯伙房後勤的大組長,有單獨的辦公室,有空調,更容易拿行政獎勵,也就更容易減刑、假釋。
劉某在服刑期間,經李正貴等人違規批准,多次以父、母病危為由特許探親、聯繫特勤業務等名義外出在賓館會見徐某等親戚朋友。其中2004年5月13日,劉某還以父親病危的名義申請特許回武漢探親,在此期間還參加了朋友的婚禮。
「劉某出監記錄有12次,可以說這12次都是假的,是劉某想出來玩,或要見徐某而故意安排的。」知曉一切的李正貴不但批准了劉某獲得行政獎勵,還在他主持恩施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和參加監獄長辦公會時,同意對劉某提請減刑,使得劉某在六年內減刑4次,累計減刑6年。
在劉某於2009年7月27日減刑後未滿一年的情況下,恩施監獄違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劉某提請呈報假釋。2010年5月17日,李正貴主持監獄假釋評審會,同意對劉某提請假釋;5月26日,李正貴參加監獄長辦公會,同意對劉某提請假釋。當日,恩施監獄向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呈報《提請假釋建議書》。
2010年6月25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劉某予以假釋。
【2】 監獄長不想得罪人開「綠燈」
劉某假釋後,張某還在獄中。徐某通過熟人,認識並搭上了一個重要的關係——當時的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吳順發。
吳順發明知張某不符合調監和假釋條件,仍授意蔡甸監獄原監獄長袁某為張某違規辦理調監手續並簽批同意,還指使李正貴為張某違規辦理假釋。
張某於2010年7月3日被調往恩施監獄服刑,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假釋,僅在恩施監獄服刑3個月。
相關證據顯示,對於劉、張二人的減刑、假釋不合規定,恩施監獄的兩任監獄長都是知情的。
王傳安原本是湖北省江北監獄的副政委,調到恩施監獄後分管辦公室、生活衛生科、政治處、勞動科、財務科等。上一任監獄長在2009年退休後,王傳安擔任監獄長,2013年調任宜昌監獄長。
早在2005年,為謀求時任恩施監獄黨委副書記、政委的王傳安對劉某的關照,徐某就通過吳順發約請王傳安吃飯,席間王傳安答應予以關心。
在劉、張二人轉來恩施監獄後,王傳安兌現了自己的「承諾」,在他參與或主持的監獄長辦公會上,均同意對二人減刑或假釋。
王傳安稱,在知道劉某是徐某的「手下」之後,他特地找下面監區的幹警了解過劉某的情況。
張某調來恩施監獄的第二天,王傳安曾找李正貴等人了解過調監的事,「恩施監獄每次減刑、假釋都有固定時間節點,我當時感覺張某調過來應該是算好了這個時間點的,情況很不正常。」
在調來恩施監獄僅一個月,張某所在的三監區就給張某呈報了假釋申請。王傳安權衡再三還是簽了字。「吳順發是省監獄管理局的領導,我沒辦法不買他的帳,如果在張某假釋的事情上持反對意見,那肯定就會得罪他。我雖然是監獄長,有些事情也要顧及李正貴和鄒文武的情緒,不給張某辦假釋,肯定也會影響我和李正貴、鄒文武的關係。我考慮到還要經過法院裁定,我跟法院那邊說一下,希望法院阻止。」
吳順發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3】 斂財途徑多樣
判決書顯示,為了和吳順發等人搞好關係讓「兄弟」成功假釋,徐某給吳順發送了4萬元現金,還有茅台酒。
在李正貴母親去世時,徐某安排人弔唁,送了5萬元;過春節,徐某給了李正貴兒子2萬元壓歲錢。劉某的朋友還為李正貴刷卡買了一輛SUV型汽車。
此外,在鄒文武兒子結婚時,徐某送上了足足100萬元作禮金,不僅安排員工為鄒文武購買了一輛30萬元的轎車,還在鄒文武退休後,主動安排鄒文武來公司上班,每月6000元工資。
劉、張的成功假釋,只是這張利益網中的一個縮影。判決書顯示,藉助工作的便利,他們成為罪犯背後最硬的「靠山」。
2007年8月,服刑人員楊某的妻子找到吳順發幫忙,想給楊某減刑。吳順發明知楊某不符合重大立功條件,仍簽批同意給予重大立功一次,楊某於2008年9月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除了在減刑、假釋方面做文章,他們還將手伸向了其他領域,大到單位的建設工程,小到供應的米麵糧油,層層滲透,與商人相互勾連。
早在1999年至2001年,吳順發利用職務便利,為荊州市一名劉姓商人代理荊州監獄織布廠織布機採購業務和承攬荊州監獄整體搬遷工程等事項謀取利益。從1998年至2012年,該商人陸續給吳順發送了80萬元。
2010年4、5月份的一天,在王傳安住處生活區院內,董某為感謝王傳安在監獄物資供應(米、面、油、香煙)和家具採購等生意上給予的關照,送給王傳安5萬元。
在給王傳安行賄的名單里,有位湖北監源建築有限公司的李姓項目經理,常常在給王傳安送完過年紅包後,就能簽下大合同。
經公開判決書顯示,吳順發犯受賄罪、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一審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李正貴犯受賄罪、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王傳安犯受賄罪、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鄒文武犯受賄罪、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來源瀟湘晨報、法官講壇、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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