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媽騎自行車被電身亡,家屬將路邊商戶告上法庭,法院咋判

2023-06-29     史密記

原標題:2015年大媽騎自行車被電身亡,家屬將路邊商戶告上法庭,法院咋判

2015年12月9日上午,廣東省汕頭市谷饒鎮剛剛下過一場大雨,茂廣菜市場的小商販們正在清理著地上堆積的雨水。

過往的行人們全都小心翼翼,生怕雨水弄髒自己的衣服。

然而就在這時,一位騎著自行車的大媽不小心摔倒了,整個人都被摔倒旁邊的積水坑裡。

周圍的人見狀,急忙上去將大媽扶起來,詢問她有沒有事情。

就當他們觸碰到大媽的一瞬間,突然感覺渾身像是有一股電流通過一樣。

隨後,他們便發現大媽整個人開始抽搐起來。

見到這種情況,周圍的商販急忙撥打報警電話和救護車,並給大媽的家人打去電話,告訴他們這一情況。

很快,警察便趕到現場。

通過調查發現,警察發現大媽是觸電身亡。

大媽的家屬得知這件事後,一怒之下將旁邊的商販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

那麼,大媽的死究竟和商販有沒有關係?法院又將會如何判決這件事?

雨天觸電身亡

2015年12月9日中午,家住廣東省汕頭市谷饒鎮的陳黎明和自己的妻子劉芳芳正在家裡做飯。

陳黎明一邊洗菜,一邊跟自己的妻子抱怨,母親陳愛群去菜市場買東西去了這麼久還沒有回來。

劉芳芳並沒有理會他,而是讓他快點把菜洗好給自己拿過來。

就在陳黎明準備把菜拿過去的時候,他的手機突然響了起來。他把菜遞給妻子之後,接通了電話。

「喂,你好,這裡有一個人是你的親人嗎?」陳黎明剛剛接通電話,話筒里便傳來一個陌生女人的聲音。

「請問你是......」還沒等陳黎明把話說完,對面的女人再次開口說道:「在茂廣菜市場這裡,一個女的摔倒,摔在水裡,好像已經死了。」

一聽到茂廣菜市場這幾個字,陳黎明的腦海當中瞬間浮現出自己母親陳愛群出門買菜的畫面。

「是不是騎著自行車,裡面穿著紅色的毛衣?」陳黎明有些慌張地問道。

「對對,你趕快過來吧。」說完,對面的女人便匆匆掛斷了電話。

看著被掛斷的電話,陳黎明的心裡產生了一種不好的預感,他跟妻子說了一聲自己有事要出去一趟。

隨後,便匆忙趕到茂廣菜市場。

等到陳黎明趕到菜市場時,發現其中一個攤子面前圍了許多人,並且還有警車和救護車。

並且,他還在人群外面看到了母親陳愛群的自行車。這讓他想到剛剛那個陌生女人所說的話。

頓時,陳黎明便感覺一陣頭暈目眩,差點暈過去。他深吸一口氣,穿過擁擠的人群,往中間走去。

然而,當他看到自己的母親一動不動地躺在地上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走到其中一名警察旁邊說道:「我媽,我媽這是怎麼了?」

警察聞言,抬頭看向他,問道:「你是死者的家屬嗎?」

陳黎明有些木訥的點了點頭,隨後便不停的詢問自己的母親究竟是出了什麼事。

這時,一名醫生走到陳黎明身旁說道:「先生,節哀順變吧,我們已經盡力了。死者在我們到來之前,就已經沒有了呼吸。」

聽到這話,陳黎明頓時感到五雷轟頂,不敢相信自己聽到的話。

隨後,陳黎明急忙給自己的妹妹汪玉威打去電話,告知她母親已經去世的消息。

當時,汪玉威正乘坐公交車準備回家。

聽到這個消息後,她還以為是哥哥在跟自己開玩笑,還指責對方太過分,竟然拿母親陳愛群開玩笑。

「玉威,我不是在跟你開玩笑,咱媽真的走了,就在茂廣菜市場這裡。」

汪玉威從電話當中聽到自己哥哥的哽咽聲,以及周圍群眾的議論聲時,她才確認母親真的已經死了。

隨後,汪玉威急忙乘車來到事發地點茂廣菜市場。

當她看到躺在地上的母親時,直接暈了過去,幸好周圍的人及時扶住她,並將她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與此同時,現場的警察通過對周圍群眾的詢問和調查,得知了陳愛群死亡的真正原因很有可能是觸電身亡。

根據周圍的群眾所說,陳愛群騎著自行車經過一個積水坑的時候,不小心摔倒在一個攤子前的水坑裡。

路過的人見狀紛紛上前準備將陳愛群扶起來,可就當他們觸碰到陳愛群身體的一瞬間,仿佛是被電到一樣,身體感到很不舒服。

隨後,周圍群眾將陳愛群扶起來之後,便給她做起了心肺復甦,並打電話報警,通知她的家人。

警方得知陳愛群是觸電身亡後,立即給廣州汕頭潮陽供電局的工作人員打去電話,向他們說明了現場的具體情況。

很快,供電局的工作人員便趕到了案發現場進行檢測,並對陳愛群倒地附近的金屬鐵棚進行驗電。

經過工作人員的現場檢測,確定了陳愛群的觸電點是兩個臨街鋪面中間支撐攤位鐵皮棚的金屬管。

這也就說明,陳愛群的確是觸電身亡。

為了驗證這一點,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在12月18日委託汕頭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陳愛群進行法醫病理屍檢以及死因分析鑑定。

經鑑定,陳愛群的死因的確是由於電擊。

警方將這一結果告知陳愛群的家人時,他們怎麼也不敢相信,陳愛群僅僅騎車出去買個東西,人就這麼沒了。

尤其是女兒汪玉威,在事故發生之前,她還跟母親通過電話。誰能想到,掛斷電話之後,自己跟母親竟然天人永隔。

處理完母親的喪事後,汪玉威找到自己的哥哥陳黎明商量,去尋找事故的責任方,讓他給自己一個說法。

事故發生後,陳黎明和妻子以及妹妹汪玉威認為,發生觸電事故,供電局難辭其咎。

於是,他們來到廣東電網汕頭潮陽供電局協商賠償的事情。

誰的過錯

對於陳愛群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潮陽供電局認為這起事故並不是他們的主要責任。

潮陽供電局表示,在案發第一時間他們就對現場進行仔細地勘察,發現他們的供電公用線路並沒有經過案發現場。

這也就說明,潮陽供電局不存在供電公用線路的漏電嫌疑。

同時,供電局的工作人員還在現場鋪面上方,發現固定瓷瓶處的鐵皮棚有漏水補漏的痕跡。

而經過固定瓷瓶處的電線有兩條,其中一條由絕緣膠布包裹著,但距離帶電鐵皮棚有一定的距離。所以可以排除是事故的漏電源。

另外一條電線的接頭則是裸露的,並且是直接接觸到了鐵皮棚。

也就是說,這條電線才是事故的漏電源。

而這條電線的主人則是當地居民,黃振明。

根據調查到的多條線索,潮陽供電局認為事故的責任方不在自己,而是在黃振明。

黃振明在得知這件事後,感到十分氣憤,認為供電局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自己頭上。

他表示這家商鋪雖然是自己的,但他早就承租給了其他人使用。

更為重要的是,黃振明認為把陳愛群的死因都歸結在自己頭上,完全是一件不可理喻的事情。

假如說,這裡只有他一個鐵皮棚,陳愛群在路過這裡時被電身亡,黃振明肯定會是負責的。

可明明周圍有那麼多鐵皮棚,為什麼要把所有的責任全都推卸在自己身上。

但陳愛群的親屬認為,導致陳愛群觸電身亡的死因是黃振明名下的鐵皮棚外的電線漏電導致的。

同時,潮陽供電局是電力管理者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6年3月7日,陳愛群的兒子陳黎明向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黃振明和廣東電網汕頭潮陽供電局,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自己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2萬元。

拿到法院傳票的黃振明,提出了自己的質疑,他表示漏電的電線不一定是自己家,也有可能是別人的。

但供電局卻表示,漏電的電線就是黃振明的。

為了弄清這一點,本案的承辦法官爬上了屋頂進行仔細地觀察。

除此之外,承辦法官還專門測量並繪製了相關的平面示意圖。

經過現場勘驗,以及公安部門的相關材料和黃振明提供的現場照片,法院認定了漏電點就是位於黃振明表後線,繞過瓷瓶固定支點之後的絕緣膠布包界處。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供電設施上引起的法律責任,產權歸屬誰,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潮陽供電局認為發生漏電的是黃振明的表後線,黃振明作為該產權的責任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對此次發生的觸電事故應當負全部責任。

供電局的說法引起了黃振明的不滿,他表示在2014年9月份,潮陽供電局曾經對自家的電錶進行過整改。

電線上的絕緣膠布,也是供電局的工作人員為了連接新電錶和原來舊電錶的表後線而包裹的。

而黃振明自己,則並沒有動過這根電線。

所以,黃振明認為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故,完全是因為供電局整改了自家的電錶,跟自己無關。

對此,供電局也做出了解釋,他們承認在2014年的時候,的確對黃振明的電錶進行過改造。

但改造的範圍僅限於供電局的產權範圍,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

黃振明的委託代理人對供電局的說法表示十分不認同,她認為供電局在當年的施工合同中,已經明確描述了整改的範圍,其中就包括了現在具有爭議性的這根電線。

按照代理人的說法,黃振明的電錶原先是安裝在屋檐下面的,而那根具有爭議性的電線,是供電局在改裝電錶箱的時候新拉出來的一條線。

為了弄清黃振明一方所提出的觀點是否屬實,承辦法官又再次來到了事故現場進行勘察。

通過對現場的勘察,承辦法官未能確認黃振明一方所說的內容,以及黃振明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因此,法院對於黃振明的主張不予採信。

隨即,黃振明的委託代理人又提出,潮陽市供電局在改裝電錶之後,並沒有和黃振明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告知黃振明雙方的責任範圍。

法院針對黃振明所提出的疑點,進行了十分慎重的考慮,認為黃振明作為漏電電線的產權人,未能盡到管理職責,致使該電線的絕緣膠布老化,導致電線接觸鐵皮棚,對於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認為黃振明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潮陽供電局則不承擔責任。

2016年7月,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針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黃振明賠償陳愛群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三十二萬三千餘元。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黃振明不服,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法院最終判決

黃振明認為,屋外的電線不應該由自己管理,這應該是供電局的責任。如果說,每戶人家都需要自己管理自家屋外的電線,那麼供電局的存在就等同於是個擺設。

而在黃振明提出上訴後,陳愛群的家屬雖然沒有上訴,但他們也認為供電局在這次事故當中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於這一點,潮陽供電局也做出了自己的解釋,供電局和企業用戶之間是存在合同之間的關係。

用戶每個月所交的電費,是支付自己每個月所用的電量,並不代表著用戶交了電費,所有的責任就是供電局的。

2017年1月23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電錶線路的管理維護責任應當歸用戶,在此範圍當中發生的事故,也應當由用戶來承擔。

4月24日,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但是對於黃振明應當賠償的數額,減少了十萬元,變更為二十二萬三千餘元。

至此,這樣一起因為騎車觸電身亡的案件得到了解決。

但從中也體現了一些問題,不少人並不了解如何去管理和維護自己電錶的表後線。

這就需要供電局的工作人員,協助用戶來檢查並整改破損嚴重且存在安全隱患的表後線,保證居民的用電安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2da37bc5a64de88858a25eef5d17a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