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我國農村自留地補償與承包地補償是一致的嗎?

原標題:2023年在我國農村自留地補償與承包地補償是一致的嗎?

2023年在我國農村自留地征地補償是否與承包地一致的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經合併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與承包地分開。

自留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集體分配給的用來獲取經濟收入的重要土地財產,並且自留地徵收補償標準需要根據被徵收的土地的類型處理,而不是農民要求多少補償就給多少的。

關於農村自留地征地補償是否與承包地一致的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經合併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與承包地分開,以下會針對這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一個歷史概念,是作為一種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的數量與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密切相關。農民可以通過自留地耕作,生產農村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求,從而增加自己的收入。部分地方甚至有頒發過關於自留地的相關權屬證明。但是絕多數地方,這項工作並未落實。

目前的農村自留地的分配情況,基本是沿襲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規格來進行劃分的。也有部分地區,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進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進行過一些列的調整,不過這個是少數。

其導致的一些情況,也就出現了,二次承包以後新產生的一些農戶。如果沒有家族繼承的情況的話,是沒有自留地的。這也為實際土地徵收過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發點。

二、其次是自留地的權屬

根據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權歸屬於村集體,農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這一點,也很簡單,在中國,個人是不具備進行土地交流的權利的。原因很簡單,個人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廣大農村,確實存在著因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體內部進行自留地的互換甚至交易的情況。

而這種互換或者交易,更多是停留在口頭協議上,並無實際產權證明。所以這也為土地徵收過程中,增添了很多矛盾爆發點。

三、最後是自留地征地補償問題

自留地在產生之初的歷史背景,是為了激發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一定程度解決農村居民的部分生活問題。其初始,最大優勢就是可以享受農業優惠政策,不需要繳納農業稅。

但是優惠政策取消後,自留地與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經很難區分了。但是,國家並沒有給自留地專門的自留地使用權證書。

因此關於自留地的補償問題,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分析:

1、自留地合併為承包地

(1)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

(2)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征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的部分屬於被征地農民,剩餘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2、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征地農民所有;

(3)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

在我國由於歷史的遺留問題和我國的農業土地稅的改革後,這類土地與正常的農民承包土地就很難做區分了。所以我國在進行補償時還會沿用對土地的補償和土地上部的附著物補償、土地的安置費補償和青苗補償來擬補農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