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我國,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隨著國家的快速發展,很多因歷史原因遺留的違章建築都面臨著拆遷。
雖然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一分錢都拿不到。被拆遷人可以要求賠償屋內財產損失、附屬物損失、可回收利用的建築材料損失等其他損失。
案情介紹:
90年代借用兄弟院內空地建房,如今棚改被當做違建進行拆除。
程先生1990年4月,未經任何手續的批准,在老家借用其兄弟房屋院子內的空地,建造了一棟二層樓房,並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
2016年3月,安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稱,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高城市形象,決定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程先生居住的上述房屋就位於該項目建設範圍內。安慶市人民政府就拆遷的問題與程先生進行了協商,但是因雙方分歧較大,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程先生拒絕騰退房屋。
2016年10月13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將程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強制拆除。程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安慶市人民政府賠償房屋的損失及租房的費用。安慶市人民法院就該案件進行了審理,並支持了程先生部分的訴求。
那麼,為什麼違建的房子還能要到拆遷賠償?
拆除違建程序違法,應對造成當事人屋內合法財產的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安慶市人民政府直接對程先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顯屬超越法定職權。因此,安慶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程先生房屋的行為本身構成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四)項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安慶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程先生有權就該強制拆除行為給其造成的財產損害要求賠償,安慶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其次,雖然程先生在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造房屋,房屋不應賠償,但是程先生對組成該房屋的尚可回收利用的建築材料及屋內家具物品具有所有權。
本案中,由於安慶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導致程先生不能及時將建築材料予及屋內的物品以回收利用,程先生的該項損失客觀存在,安慶市人民政府依法應予賠償。
最後再說這個租金的事情,由於程先生一家三口均在涉案房屋內常住且無其他住房,安慶市人民政府突擊將程先生房屋違法強制拆除後,並未提供必要的過渡用房。但是程先生一家重新選擇住所確需一定時間,這是客觀事實。據此,對程先生提出的合理的房屋租金賠償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