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拍下出軌證據,被法院確定有效

2019-10-23     石家莊普法

【案情介紹】

楊女的丈夫宋某與劉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係,並因此逐漸導致夫妻感情惡化,楊女無奈欲起訴與宋某離婚,並依據婚姻法規定向宋某索賠精神損失。但楊女一直苦於搜集不到宋某與劉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的證據。無奈之下楊女在外地出差期間在自己的家中安裝了攝像頭,某日楊女外地出差回來後,發現其出差期間宋某與劉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並被視頻拍了下來。

事後楊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宋某離婚,並要求宋某賠償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失兩萬元。宋某同意離婚,稱已與劉女認識一年多時間,但否認其與劉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係,並稱楊女拍攝的視頻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認定其與劉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的事實依據。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均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要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楊女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家中通過拍下丈夫與他人同居視頻的方式取證,屬合法行為,該證據應認定有效,因宋某已與劉女認識一年多時間,綜合全案的審理過程,可以認定宋某與劉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現宋某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楊女作為無過錯一方向宋某索賠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損失,該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體案情,依法判決准予楊女與宋某離婚,宋某同時賠償楊女精神損失壹萬伍仟元。一審宣判後,宋某以捉姦拍照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其不應賠償楊女的精神損失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在現代法治國家裡,作為法院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即證據要在表現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如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等手段取得的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毫無疑問,公民的性生活屬於個人的私人活動,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內容,他人對公民的性生活不得進行刺探、調查、窺視、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為,否則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屬於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依法保護自己的隱私權。那麼本案楊女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供其在家中拍下丈夫與他人睡在自己床上的視頻,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其丈夫隱私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就本案而言,首先,楊女拍攝的主觀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其次,該行為也沒有違法,因為楊女作為宋某的妻子,有權知道其配偶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有權收集與該事有關的相關證據。楊女原來一直苦於搜集不到宋某與劉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的證據,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況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公安等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躺在自己床的人進行取證,該行為既沒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事後馬女也未將視頻進行惡意公布、流傳,只是提供給法院用作主張自己權利的事實根據。因此馬女的行為是其丈夫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付出的必要代價。雖然此時馬女取證的權利與其丈夫的隱私權發生了衝突,但綜合上述原因,並基於家庭倫理道德的考慮,此時馬女私人取證方面的利益應優先於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隱私利益,法律應優先對馬女的私人取證利益加以保護,法院依法認定該證據有效並保護了馬女的合法權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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