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大多數被拆遷人都不知道!看看下面幾種情況,你遇沒遇到過?

2020-03-27   石家莊普法


政府開始了大規模的拆除和重建工作,在重建初期,應該讓老百姓分享城市發展的成果,但在具體的拆遷過程中,許多拆遷戶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事實上,在拆遷過程中與人打交道的方式是可以追溯的,如果你對這些拆遷慣例知之甚少,很容易陷入不利的境地。

一、漫長而危險的等待!

有的因為法律的拆遷戶不理解,通過延遲的方式,往往會盲目地面臨拆遷解決問題,協議不合理拖著不簽字,責令拆除通知拖著不接收,金額談不攏拖著不解決……

其實,通過法律途徑對拆遷人維護權利有嚴格的期限限制,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有一個很可能錯過的最後一次救濟時間,在正常情況下,被遷移人對行政機關有關征地、遷移的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批准征地、有關規劃、決定、許可等提出異議的,必須在有關部門知悉有關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二、評估報告的貓膩!

拆遷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有資格評估是否有親筆簽名的評估報告卡上的兩個或更多的鑑定,還有拆遷戶的知識儲備可以檢查自我評估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評估諮詢律師的方法,由於一些的評估方法會導致法律評估不合理!

結果異議:對評估確定的被拆遷房屋價值有異議——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

對覆核記過有異議——向評估機構的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三、協議隨意簽字後果不容小覷!

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空白協議和內容不明確的協議不能簽訂,雖然採用空白協議和模糊協議形式是違法的,但在權利保護過程中,拆遷人由於舉證困難,往往陷入被動狀態。

根據實際經驗,拆遷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有主要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期限和違約責任等方面,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仔細審閱所簽的補償協議各項關於補償的條款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四、行政機關拒絕公開必須公開的文件!

在土地徵用過程中,為了提高土地徵用和拆遷的效率,經常發生未經法定程序的土地徵用行政機關不主動公開徵地手續有關文件的,提出請求但有關部門不予理睬或者屢次推遲的,應當考慮征地是否合法。

以下關鍵文件,行政機關必須公開!

(1)土地徵用補助征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實施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建設,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

(2)土地徵用通知書和土地徵用批准前執行程序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征地補償安置聽證通知書、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發國務院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土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地點等批准與申報相比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文件中明確說明變化後的情況);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國務院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政府依法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中國務院批准使用城市土地的文件,也應當公布,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政府審批的農用地流轉和征地實施方案。

五、現場拆遷或談判的人員可能沒有合法證件!

無論是拆遷方進行相關談判拆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能看他們是否佩戴相關證件不穿或與拆遷公告規定,拆遷地址徽章,到期日不匹配,拆遷有權拒絕談判工作許可證,拆遷單位補償安置問題。

市場是無底洞的,許多人為了得到最大的利益而付出最低的代價,往往採取非法手段迫使人們同意儘快拆遷,律師提醒大家,拆遷權的時機非常關鍵,掌握拆遷權的方法非常重要,這直接關係到拆遷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