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二十六:監護人

2020-07-09   石家莊普法

原標題:《民法典》解讀二十六:監護人

民法典第1188條是關於監護人責任的規定,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假如父母雙亡,誰能當孩子的監護人?

案例:李女士家住漢口,她的哥哥有個8歲的孩子小明,不幸的是哥哥和嫂子因車禍雙雙離世,小明成了孤兒,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不在世。

李女士作為孩子的姑姑想申請作為侄子小明的監護人,把孩子留在身邊照顧,卻不知道是否可行。

對於這種情況,民法典有了規定

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與《 民法總則》相比,《民法典》首次規定了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權時其他監護人的優先權。

同時,如果其他個人或組織充當監護人,他們只需要自己的意願,而不需要更密切的關係,此外,增加了民政部門作為審計部門。

監護人的職責與履行要求

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婚姻和家庭部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權利和義務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