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女孩監護人被判賠185萬

2020-04-01     鐵軍傳媒

聽法官說法

南方日報訊 (記者/尚黎陽 於羽佳 通訊員/鍾紫薇)3月31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東莞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僅3個月的凡凡(化名)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返回住處時,在單元入口處被一個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

事發後,公安機關查明,蘋果系租住在該單元24層、年僅11周歲的女孩小星(化名)不慎從其自家陽台落下,事發時其一人在家。

之後,凡凡歷經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其傷情司法鑑定結論為: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肌力2級以下)及開顱術後,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訴至東莞第三法院,向小星及其監護人索賠544萬餘元,後又以單元防護措施存在設計缺陷及物業未盡到安全警示保障義務為由,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發原因已經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小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我國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對位於陽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並無規定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已採取2、3、4層房屋陽台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並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開發商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且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定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判決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南方日報 2020-04-01 09:31:15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Fq-M3EBnkjnB-0zupi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