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協議拆遷」,一旦自願簽字有理沒地兒說

2020-08-06     拆遷衛士

原標題:警惕「協議拆遷」,一旦自願簽字有理沒地兒說

隨著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已經明確將征地拆遷定性為行政案件,這讓過去將地方行政機關,強行拉到了訴訟的被告席,公民面對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有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出台的新政釋放出了一股不同尋常的信號,拆遷領域出現了「去行政徵收」的趨勢,又叫協議拆遷。在新的挑戰下,被徵收人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你帶來解讀。

違建「協議拆遷」成果顯著

不久前,B市C區黑莊戶鄉召開村幹部大會,動員村幹部及親屬帶頭拆違,並逐門入戶給村民做思想工作。靠一次又一次的軟磨硬泡,勸說村民簽署自願拆除協議,該地區百天內即拆除了三萬餘平方米的違建。

這一「去行政化」的拆違方式,其速度優勢是行政機關針對每處違建立案調查無法比擬的。「去行政化」,似乎成了城中村違建拆除的示範經驗。然而現實中「自願拆除」也可能變成「被自願」,村民因為簽署了民事協議,就會在救濟權利時,被法院當成村民自治,不予受理。

以「拆違」代「徵收」是一種常見的違法拆遷,「去行政化」式「勸拆」如果得到推廣,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的隱蔽式違法拆遷,這值得每個被拆遷人的警惕。

什麼是協議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協議拆遷一般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此種情況下的徵收方是除了相關部門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一般是由開發商出面,主動和被徵收人商量房屋拆遷事宜,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房屋拆遷的情形,而不是通過合法的行政徵收程序進行。協議拆遷是行政機關在現行法律規定之外選擇的一種拆遷方式,這種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屬於民事協議而非行政協議。協議拆遷往往較多地適用於商業開發項目。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利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規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實踐中出現了以基層政府為主導的協議拆遷的現象,這種方式雖然規避了土地徵收法定程序的束縛,能夠達到高效利用土地的效果,卻帶來了協商不規範、補償安置標準執行不統一、達成協議的效力缺乏保障、不能達成協議時沒有強制執行依據等問題。這些問題如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往往可能會出現侵犯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自願」後難提司法救濟

查處違建,需經過嚴格而繁瑣的法定程序,執法成本較高。必須現場調查認定,告知當事人擁有陳述、申辯、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等權利,並必須有一系列的告知、處罰、通告等法律文書。

違建當事人若是行使法定救濟權利,拆違行動必將拖延良久不得完成。程序雖然繁瑣,但也保障了被拆遷人的救濟權利,給不想白白被拆的當事人一個司法程序上的機會。

而當事人面對「勸拆」時,行政機關並未依法進行相關調查程序,也不會以自身名義作出任何法律文書,只有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地與當事人談話。當事人後悔後難與他人說。

宣傳可能影響判斷

除了在違法建築勸說自拆之外,在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這類強調自主自願的項目中,居民也比較容易被「忽悠」。此類項目完全依靠政策支持,見到其鋪天蓋地的政策宣傳,居民難免會心動。而自身想法飄忽不定時,許多人又喜歡採取觀望態度,參照他人的選擇替自己做決定。

就像徵收項目中的高額徵收獎勵,在「隨大流」心態的驅使下,一人簽約將帶動一群人簽約。直管公房退租也如是,眼看身邊的老街坊全走了,我也不能落下。衝動作出的選擇,並不一定適合自身情況、符合自身需求。

史律師提醒

「去行政化」在拆遷領域的蔓延已經趨勢,但其對被徵收人來說影響是好是壞還不能馬上下結論,史律師對此保持持續的關注。史律師在最後提醒大家,一定要考慮協議是否處於行政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在諮詢專業拆遷律師的同時,確定協議是否能全面保障自身的利益,針對具體的政策選用最好的對策。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7S5xHMBURTf-Dn547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