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為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2024-11-06     證券之星

證券之星消息,11月5日三超新材公開信息顯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鄒余耀、非獨立董事吉國勝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違規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為如下:

一、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2019年8月31日,公司發布《關於全資子公司與株式會社中村超硬簽署資產購買合作協議的公告》,披露全資子公司江蘇三超金剛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三超)與日本株式會社中村超硬(以下簡稱中村)正式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及《技術許可合同》,擬以19億日元購買中村現有的225台金剛線製造裝置及相關附屬設備、檢測設備等;以3億日元購買中村持有的與金剛線相關的所有技術的使用或實施的獨占許可。2021年9月27日,江蘇三超向中村發送了《合同解除告知函》,表示設備無法穩定生產、實現銷售,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及《技術許可合同》等相關協議。對該進展情況公司未及時予以披露。

二、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不規範。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三泓)存放募集資金的帳戶均為一般帳戶,未將募集資金存放於專項帳戶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和2023年度《關於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未準確披露募集資金帳戶情況。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五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鄒余耀、董事會秘書吉國勝未能做到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

處罰決定如下:

對公司、鄒余耀、吉國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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