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海高院」1月5日消息,近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陸元慶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陸元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繳納)。繳納的違法所得85.9756萬元依法沒收,由辦案機關上繳國庫。
(來源:海東市中院)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陸元慶在擔任青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期間,前往玉樹州開展抗震救災慰問工作時,其親家母陳某某委託陸元慶代為購買冬蟲夏草,後他經人介紹從牧民俄某處以總價款85.9756萬元購買10斤冬蟲夏草,蟲草款由時任黃南州交警支隊支隊長趙承敏(已判刑)從承建該支隊職工集資房的青海寧辰房地產開發公司同仁分公司處借款85.9756萬元代為支付。2013年,趙承敏擬調任青海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組織人事部門徵求時任分管交警總隊的副廳長陸元慶意見時,其表示同意。截至2014年1月,陳某某已向陸元慶妻子楊某某給付全部蟲草款,楊某某將該款用於購買理財保險和家庭日常消費支出等,至案發未還趙承敏。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陸元慶在接受海東市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談話時,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同年6月2日,向海東市監察委員會上交涉案贓款85.9756萬元。審理期間被告人陸元慶預繳罰金3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元慶身為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卻利用職務便利為下屬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下屬財物85.975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陸元慶在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線索指向的犯罪事實屬坦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又主動預繳罰金。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陸元慶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公開信息顯示,陸元慶出生於1955年8月,曾擔任青海省公安廳副廳長多年,2014年12月轉任青海省公安廳巡視員,2015年9月到齡卸任。
2022年1月27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青海省公安廳原巡視員陸元慶(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陸元慶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陸元慶利用擔任青海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是官方首次披露陸元慶已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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