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魅:獨立於鬼神之外的存在物
中國傳統社會對於「魅」的觀念和認知基本上在先秦時期已經萌芽。「魅」指的是某種怪物(非人類),是罕見、神秘、怪異的「物」,並且會帶來禍災、迷惑、疾病和災難。
精魅與魑魅、鬼魅不同之處有兩點:
一是前者出沒之處可以遍及各地,山林、原野、都市、鄉村、家室都有其行蹤,而其餘二者則多在荒原、偏僻之處活動;
二是精魅是千變萬化的,起初的觀念是以物化為「人形」為主,但後來則認為萬物之間都可能互相轉化其形,萬物(包括人)都能變成精魅,而且能隱能見。而「魑魅」有特定形體,大都是動物或人獸合體,「鬼魅」則沒有特定形體,是無形或能隱形之物。
民間常說的「鬼」和精怪是有區別的。人死曰鬼,所以鬼是人的亡魂,它原來附著的是人的軀體,而精怪的原形是各種自然物。並且,鬼是人死後,亡魂無所依附才形成的, 而精怪卻是依附於原形的,只有原形活著時,它們才存在,原形被毀滅,它們也就此消失。
《抱朴子》提到,「或為鬼所冒犯,或為大山神之所輕凌,或為精魅所侵犯,唯有守真一,可以一切不畏此輩也。」照此處的論述,精魅是一種獨立於鬼神之外的、和鬼神同樣重要的威脅世俗生活的超自然存在物。
道教早期經書《太平經》中就明確提出「精魅」二字來:「鬼神精魅六合之間,表里風雲雷電不空行也。此皆有神有君長,比若人有示,故畏之,不敢妄行。」
而在《道要靈祇神鬼品經》中,精魅似乎就被認為是鬼的一種。此書是專門輯錄諸道書中有關靈祇神鬼之言而成,分成十八品,分別為:
靈祇神品、魔正品、力士品、 空神品、社神品、山神品、水神品、靈祇鬼品、善爽鬼品、苦魂鬼品、精魅鬼品、樹木鬼品、山鬼品、水鬼品、土鬼品、餓鬼品、瘟鬼品和蠱鬼品。
其中援引《太上女青鬼律》將精魅單列成品:
山精之鬼,長一尺,名濯肉。樹精之鬼,名群夭(一名式)。石精之鬼,名煾(於巾切)內子。
虎精之鬼,名健子。蛇精之鬼,名側(音戚)石圭。狩精之鬼,名(何鳥切)子。猴精之鬼,名馬痢(側亮切)子。
狐精之鬼,名連(音代)午。鐵精之鬼,名醫頓。金精之鬼,名困兌。木精之鬼,名倚震。
火精之鬼,名附離。水精之鬼,名託坎。土精之鬼,名乘巛。 氣精之鬼,名矯干。
魍魎精邪之鬼。千妖萬魅之鬼。天地水三官轉道逆魅之鬼。狐狸老精自號之鬼。宅中魔邪恐怖人之鬼。
右鬼,皆遊行世間,承人衰鄛,伺候有惡,助作凶災,兼造禍害,侵犯中傷,改形易象,隨氣凌人,學士知之,立功建德,啟告太上,一切收治,年初章奏,列名斷之,眾鬼逃亡。
《太清金闕玉華仙書八極神章三皇內秘文》中,有對精魅更為精確的定義:
天皇君曰:五方天鬼之外,一切小靈並屬精魅之宗,雖怪之異,無以助正氣之德,皆屬私神魔精之類,以吾之御印,以吾之御咒,隨即見形,可以役使如家奴僕焉。
吾之法者,使其神也,如烈火焚其秋毫,役其鬼也,若海波漂其枯葉。正神之外,正鬼之外,有七十二精,後以細述焉。此鬼天不收,地不管,五嶽不御,山海不拘,不從大德,不助真風,好殺好亂,淫邪食血肉,不正之鬼,號曰私神名也。
精魅害人的方式
《太上洞玄靈寶業報因緣經》載:
道君告普濟曰:吾常念眾生在三塗十惡之中,為諸魍魎精魅、惡鬼邪神、毒蟲猛獸、刀兵水火、枷扭牢獄、疾病苦痛之所纏繞,不能自安。
可見精魅是與惡鬼邪神一道對世間眾生的日常生活帶來威脅的根源之一。
在早期的道書敘述中,精魅對人世生活的危害並不明確和細緻,而在唐宋以後的道經中,精魅漸漸與其他邪神惡鬼脫離,對人世生活造成獨特的影響。在《太清金闕玉華仙書八極神章三皇內秘文》中,作者將七十二精的名字、化形、原形、危害和治魅之術都做了詳細記述。
其中名為「雷聲急」的精魅「於人無患」,而「春瓊泉」因其「多執火夜行,不過數步自滅」,本來就自身難保,更無法害人。另外「朱蛇白面精」和「草葉精」兩種精魅,文中也無害人的記載。
其中幻化成人形的最多(約占總數的55%),同時還有幻化成動物(15%)、怪物(7%)和鬼(7%)的形狀,另有一些沒有記錄化形、無定形和沒有形狀的精魅(16%)。
幻化成人形的精魅中,又以化身為女子的最多,它們多魅惑男子、取人性命。同樣,化身男子的精魅, 也常常「淫亂生人之室」。而幻化成動物、鬼等形狀的精魅,也並不是直接害人,它們要麼是藏入人體內,讓其得病後慢慢致死,要麼是先「惑」人,再害人。如 「血屍神」,它「或化蛇,或化蜘蛛、蝦麻之狀,多著婦人身中,以食人五臟精華,飲人肌血,令人日瘦,作病命亡,其鬼卻化本形復入別人體中,今之男女以傳襲癆病是也」。
可見此精魅輾轉於不同人的身體,吸食人的精華,使人身亡。另有一種叫做「朱眉魂」的精魅,它「多詐稱神人,又誑為土地,人不知其根者,以香火供養,積日之久,無不賊人之命矣」,可見它並不直接害人,而是先騙取人的信任,被供養久了之後,再圖謀人命。
從精魅的原形來看,大多是各類日久成精的物,或是人死後的強魂、枉死的冤魂所化。如「魔魂吞屍精」的原形就是萬年狐狸,「貓毛神」的原形是「強魂枉死之人」,「豬角白腹鬼」本出於「產死之強魂」,「春瓊泉」、「束少年」、「雷聲急」分別是金、銀、銅之精。
如前面所說的「血屍神」就被認為是「男女以傳襲癆病」的一個根源;「豬角白腹鬼」使人得「不語病」;「女叉精」則會令「小兒夜啼」;「夏佳毒精」則藏於婦人腹中,「令婦人面黃髮脫」。精魅不僅是人們生病或者死亡的一個重要原因,並且將其具體化。而精魅致人生病或死亡的一個動因,則與他們的原形有相當大的聯繫。
如「星吒婆」,它本是「井泉之鬼冤魂所化」,所以其害 人的地點、方式就圍繞著井泉,它「盤結於井口之空,人或見之,無不落井死矣」。又如「杜昌精」,它的原形是「千年老鼠之精」,所以它「好遊人世宮室廳宅中,以異耗矣。今之倉庫房內無故物失壞者是也」。而「漆漆小耗精」是由「人家未出嫁閨魂之精」所形成,所以「少年之子見而喜交,積久月深則令陽魂日消而死矣」。
由此來看,精魅害人的原因和方式多與原形的特性相關,或者因為自身的死因而就此以同樣的方式加害他人,或者是因為原形的一些喜好在化身精魅之後繼續本行,或者是因為原形未了之心愿要在化為精魅之後實現。
如《太上洞淵神咒經》卷十二《眾聖護身消災品》講:「鬼邪所惱,咒誦是經,敕身嗚鼓,擊振鐘磬,精魅消亡,魂神審定。」又如《洞神八帝元變經》講,如果有道之士能夠「精誠學道,心業純粹,好餌符藥,閒習禹步」,八大鬼神就會「即來奉事」,其中「洞鑒精魅」就是八大鬼神「奉事」的內容之一。
並且八大鬼神中的第四鬼神「興明」,更是負責精魅的主神。它「能令人不習禹步,不服藥,持此文三年,自然通見鬼神,昭然了了,凡世間諸鬼、樹木水土、山林門戶、井廁舍宅、牛羊豬狗、蟲鳥狼虎,一切精魅,世間徵怪,經書所錄有姓名者,二百四十餘種,悉皆盡見形狀。不服符藥,直持此文,三年成真」。
如唐代的《張真人金石靈砂論》就講到:「水銀者,月之精也。生於陽,為臣。服之輕身不死,辟精魅,通神明,殺三屍,清五藏,除九蟲,斷邪氣。」
《雲笈七籤》引《修真歷驗妙圖》講,「以一粒磨凡銅鐵鏡,能別一切精魅魍魎,古藏之物」。
而在《圖經衍義本草》中,更是介紹了許多除精魅的器物,如琥珀,可以「定魂魄,殺精魅邪鬼」,虎爪可以「庇邪魅」,而按孟詵所說,虎肉亦可以「辟三十六種精魅」。
當人們遇到精魅時,如果能夠辨認出它的原形並準確呼出它的姓名,就能令其現形。
《太清金闕玉華仙書八極神章三皇內秘文》中載:
法曰:凡斬斷邪精鬼魅者,但見其形而言其所變化之根,道其姓名而自不敢去矣。然後依印法,令五方正鬼數名,以驅其精邪,以就斬鬼壇上。或令其精邪受四大地獄者,各隨其意。
如斬之者,取斬鬼劍,以左手執之於天門,念天皇呎三遍,取氣一口,吹於印上,用硃砂塗印,印劍尖一印,擲劍空中,其所使之鬼以知人意,良久斬訖, 而見其精怪真形矣。
宋代道教的治魅之術發生了很大的轉變,以前可以治魅的器物已經不能單純地使用,必須配合「法」。
宋代曾慥編集的《道樞》講:吾試言九轉之法象,吾嘗為之圖焉。內曰中黃宮,戊己之位,其外曰黑,次曰白,次曰赤,次曰青。青龍位於束,白虎位於西,朱雀位於南,玄武位於北,又有日月星辰焉,五行生剋焉。白金種象,乃使通靈徹視矣。《經》曰:鑄之斯為珠焉。此神仙之造化者也。以之為杖,刑戮自如;以之為鏡,可伐精魅。
可見鏡必須配合「九轉之法象」才能達到「伐精魅」的目的。上例也印證了白玉蟾所講的「道不可離法,法不可離道。道法相符可以濟世」的思想了。
此外,施法之人的心性修養也成為治魅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如《道法會元》卷一《道法樞紐》就講「或問治邪之道如何?師曰:但修己以正立可制矣。」
在此種背景下,宋代社會中出現了許多以驅邪為主要目的、特別針對精魅的法術。雖然早期的治魅之術中也有符的使用,但是此時符的使用更加專業化。
如《太上三五邵陽鐵面火車五雷大法》中介紹了一種「霹靂號黑符」,此符「能興雷電雲雨,可治山魈五通,木下妖怪,石洞精魅」。又有「黑豬鐵狗符」,此符「能追攝精怪,救民疾苦。或用青石一枚,朱書符於上,埋於中庭,以鎮官符口舌,及治精魅」。
《上清天蓬伏魔大法》中有「天蓬神咒」,《混元六天妙道一砼如意大法》中還有一種「攝罩咒」可治魅。再者,出現了治邪魅的官方化文書。如《高上神霄玉清真王紫書大法》中就有治邪魅的檄文:
高上神霄玉清王府門下行司:
當府據鄉貫(入事),須至行遣者。
雷文
右,謹奉真王敕,召九天雷文神將從官等,各仗寶劍,徑至地頭。但是今來,抗拒符文,一切魈蜮精魅,頑惡鬼神,並請寸屍萬段,滅影消形。所有從者,押赴天獄,依律治罪。仍使一境肅清,皇民安泰。急急如高上神霄玉清王府門下行司律令。
太歲 年月 日奉神霄律令奉行。
具法位,臣姓某。
在這種向精魅、惡鬼、邪神發布的討伐性的文書出現的同時,又出現了一種「治邪建獄」的治魅方式,《上清玉府五雷大法玉樞靈文》載:
火師曰:五雷大法,專降玉符御邪斬妖之秘,不同常局。救生靈困重之厄,祓群生幽暗之愆,戮廟除邪,誅妖療疾,皆有專司。若世間有此種精邪,但以符水給與吞佩,實時安愈。若被有形有質,飛空走地,一切水陸邪神為禍,水妖作孽,不伏符治者,有建獄法。命三司捉縛送獄考治,永滅根源。立獄於後,可按法行之。
如此來看,在宋代的道教信仰中,神祇如同官員,人神之間的交流要通過等級分明的網絡進行,治魅的程序也似乎是世俗世界中捉拿罪犯的一個翻版。這種方式也為後世所延續,形成了一套與世俗世界類似的審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