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曆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於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並以案為鑑,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齊某某因感覺頭暈,到孫某某經營的藥店買藥。齊某某在藥店服藥後出現心臟驟停現象,孫某某即對齊某某實施心肺復甦。齊某某恢復意識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其為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右肺挫傷等。齊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孫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系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雖然救助過程中導致齊某某身體損害,但沒有證據證明齊某某心臟驟停與服藥有關,且孫某某具有醫學從業資質,進行心肺復甦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傷無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為沒有過錯,不違反診療規範,故孫某某作為救助人,對齊某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選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15件法院抓實公正與效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醫師法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範,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盡職盡責救治患者等義務。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拒絕急救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等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法在此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重申了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急救服務的態度和價值導向,並進一步明確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同時,明確規定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84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27條;醫師法第3、23、27、55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鄭雪倩
編輯:連漪 管仲瑤
校對:馬楊
審核:秦明睿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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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4a7091e390ffa6af162d1c2b9006c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