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體系的有機銜接是農業現代化轉型的重要內容。實地調研發現,村社統籌對內可以有效實現產前環節土地要素的整合、產中環節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高質量供給,對外可以實現產後環節銷售市場的有效對接,是在小農戶家庭經營基礎上實現農業產業現代化的可行組織路徑。相較於其他市場化組織體系,村社組織是根植於村莊內部兼具政治性與社會性的治理單位,其統籌功能的發揮具備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制度基礎、治理功能與服務功能相互契合的政治基礎,以及半正式規則與倫理約束有機結合的社會基礎。村社組織的統籌機制,在保障小農戶經營自主權和農業利益完整性的基礎上,不僅提升了小農戶的發展能力,還激活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在活力,是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重要組織載體。
一、問題與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小農戶作為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基本對象被提上戰略議程。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則明確提出了把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具體舉措。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實現高效優質的現代農業發展,就必須克服小農戶分而散的結構格局,實現小農散戶在產業結構、關鍵生產環節、土地要素、農業服務等方面的規模化結構與效益,由此,建立小農戶之間統一的整合平台和統籌組織就至關重要。
目前學界關於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組織路徑主要有兩種方案:一種是「專業合作社+農戶」的組織模式。在發展現代農業的背景下,合作社被認為是利於農戶增收績效[1]、降低組織和交易成本、有效對接市場的農民組織新形式[2],學者們認為它是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有力平台[3],實現了以農戶為主體的縱向一體化,農戶福利增進的空間達最大化[4],因而合作社是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理想載體[5]。不過,許多研究亦關注到其在迅猛發展中的多重階段性困境,有學者從合作社成立角度出發,指出空殼合作社和假合作社現象層出不窮,它們或為套取國家項目補貼,或為行政考核推動成立[6],均與小農戶基礎上的農業生產沒有直接關聯。另有學者從合作社運營的更深層次探討,認為合作社內部的縱向組織結構與利益剩餘的分配機制相互掛鉤,導致了「大戶主導」和「大農吃小農」的異化形態[7],各類精英取代普通農戶成為國家惠農資源和農業經營收益的受益主體[8]。因而,專業合作社作為小農戶參與現代農業的理想載體還需要規範化的引導與突破。
另一種是「龍頭企業/公司+農戶」的模式。學界多從契約穩定性視角出發,認為該模式以訂單農業的形式形成規模化和標準化的農業種植,有利於推進農民組織化和農業產業化進程[9],且由於公司在資金、技術、市場、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公司農業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解決小農戶對接市場的供需均衡難題[10,11]。進一步而言,通過穩定化的合約關係和組織化聯結機制,公司等新型經營主體可以有效帶動小農戶參與新型農業經營體系[12]。但是,該模式的實踐弊端亦引發學界的廣泛批判,學者們認為,龍頭企業傾向縱向加工和銷售,市場收益大多歸商業資本而不是農民生產者[13]。且公司制農業經營基於市場利益和高額土地租金的考量,多種植經濟作物而非糧食作物,農業生產出現「非糧化」趨勢[14],同時大戶和龍頭企業等生產主體多退出種植環節來脫離市場風險,即他們獲得高額附加值,卻將市場風險轉嫁給小農戶[15]。該組織結構中小農散戶是被吸納整合進資本經營體系中的僱傭勞動者,沒有農業經營的自主和決策權,處在產業利益鏈分配的生產環節,利益容易受損。此外,公司與農戶之間的合約難以穩定[16],公司多傾向與大戶合作而排斥小農戶[17]。因此,公司對小農戶的帶動最終也難以完滿[18]。
綜上,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是以工商資本為代表的市場主體進入農業經營的過程。這些模式多從農業經濟學視角出發,旨在對實現農業生產要素有效組織基礎上的規模農業發展路徑的探討。它們多建立在規模土地流轉基礎上,強調經濟合作,注重農地經營的績效產出。一方面普遍面臨小農戶被新型經營主體吸納以及喪失農地經營完整利益的困境,即組織小農戶的過程異化為農地經營自主權喪失的「去小農戶化」過程;另一方面亦面臨經營管理中外來資本與村莊社會關係互動不暢的結構性難題[19]。可見,鄉土社會的農地經營不能單純考慮績效產出,還要綜合考慮小農戶的主體性、附著在土地上的社區關聯、生產生活秩序等綜合社會問題,這是鄉村振興的內生基礎和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社會條件。因而,中國的農業實踐不能照搬發展經濟學的效率邏輯和古典經濟學的規模成本理論。
生產經營主體的分化是中國現階段農業產業發展的重要特徵。小農戶家庭經營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和社會性特徵,它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全取代,相應的組織體系也不能全部推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依託的市場化組織,這關係到村莊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更關係到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互動關係。由此,從系統論的整體視角出發,在保護小農戶利益的前提下,克服分散經營格局,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組織機制仍然需要深入實踐探索。區別於上述兩種主流模式,北京市茅村產業轉型和集群發展的過程,則是建立在村社組織的基礎上,實現了小農戶家庭經營基礎上農業現代化轉型的第三條道路。村社組織,主要包括農村基層黨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及其下轄的網格片區、村民小組等組織體系,是村莊內部兼具政治性與社會性的重要組織資源。已有學者關注到村社組織對實現農業產業集群發展的重要作用,認為在村社組織統籌基礎上小農戶經營亦可實現與新型經營主體等同的外部規模經濟[20]。延續這一思路,本研究基於北京茅村的實地調研1,從農業產業現代化轉型與村莊社會發展相互契合的整體視角出發,進一步闡釋村社組織統籌功能的微觀實踐機制和具體實踐基礎,剖析村社組織在尊重小農戶經營主體性的同時對村莊內外要素的有效激活機制,及其對小農戶發展能力的提升機制,展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以及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協調發展的組織基礎。通過經驗總結,以期豐富以村社組織為紐帶的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機制探討,推進小農戶經營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進程。
二、小農戶家庭經營對接現代農業的困境
相較於舒爾茨視野中低水平均衡的傳統農業[21],現代農業往往被賦予生產要素市場化、生產過程工業化、生產率增長科技化、經營格局產業化、生產主體組織化、農業服務社會化等諸多現代性特徵[5]。中國作為傳統的農業大國,在立足本國國情基礎上形成了兼具普遍特徵與自我特色的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探索,2014年中央1號文件將其特徵定義為「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則進一步提出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業是「家庭經營再加上社會化服務」。該背景下,小農戶家庭經營實現其與現代農業基礎相匹配,現階段的發展困境主要表現在:
一是產前環節土地要素的細碎化問題。從1980年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各地農村普遍按照土地等級分層均分土地,形成了一家多塊田地的農地細碎格局。而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農地細碎的格局與以人力、畜力投入為主的傳統農業模式相適應,是滿足農民平均土地訴求的合理方式。伴隨農業生產方式的改進和農業投入勞動力的去過密化過程,在當前農業機械化普遍推行的背景下,細碎的農地格局一方面造成農業勞動力的人力損耗,另一方面使農業機械的利用效率大為降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推進程度,如何整合細碎的土地格局成為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二是產中環節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規模化與技術化供給。在農業機械化和科學種田背景下,農機和農技服務供給是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內容。城鎮化進程中,以中老年群體為主的兼業農戶是當前村莊農業經營的主體。該群體對農業生產環節的農機服務訴求凸顯,如何組織農戶在統一種植基礎上實現連片,進而在生長周期相近基礎上提供規模化的農機服務,直接關係到小農戶種植的便利性與生產成本問題[22];同時在現代農業產業發展過程中,科技要素的投入越來越多,從農藥化肥品類到殺蟲、除草、耕地的勞作方式,現代農業相對於傳統的經驗農業都存在顯著差別。在中老年群體從事農業種植的背景下,現代化農業技術的觀念普及和農技推廣,亦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的重要內容。
三是產後環節小農戶和銷售大市場的對接難題。小農戶在市場經濟體系中因為信息不對稱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實現小農戶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是農業經濟領域的難題和重點。在種植實踐中,小農戶因自身難以掌握市場價值規律而盲目跟風的現象普遍存在,往往造成供大於求的滯銷虧損或價格劣勢。由此,要想實現產業集聚帶來的規模效益,就必須實現分散農戶對市場信息資源的有效獲取和順利對接,進而實現農產品的市場需求側和農業產業供給側之間的均衡,這是現代農業市場效益實現的最終亦是關鍵環節。
破解小農戶家庭經營對接現代農業的困境阻礙,是中國農業現代化轉型的主要內容。究其根本,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保證農戶主體性地位的前提下,實現分散小農戶經營的有效組織化和適度規模化。北京市茅村在立足小農戶家庭經營的基礎上,通過村社組織來動員群眾自發整合土地、調整產業結構、引進科技要素、發展規模產業等,在較短時間內實現村莊內部小農散戶的組織動員和產業結構的順利調整,開闢出一條以村社組織為連接紐帶,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產業銜接的現實路徑,其中機制值得探討與借鑑。
三、村社統籌: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組織過程
(一)北京茅村的案例經驗
北京市平谷區茅村村域面積1.84平方公里,距平谷城區18.5公里,全村70戶,211人,是一個雜姓聚居的小村莊,村莊在清朝成村,歷史較短。茅村屬於山區地形,是傳統的農業型村莊。大集體時代,茅村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分田到戶以後果樹種植一直是村莊的主要產業,先後種植柿子樹、核桃樹、李子樹等。2002年茅村果農精英王YJ將自家的兩棵佛見喜老梨樹嫁接成功,並經營了一片果園,獲得了良好的市場收益,在村莊果樹種植中起到了引領作用。2008年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組織提出發展地方特色果品的思路,鑒於佛見喜梨樹良好的市場收益和競爭力,村集體開始號召村民廣泛種植佛見喜梨樹,並免費提供果樹苗,且於2010年以種活一棵補助10元的形式鼓勵梨樹種植。村書記和村主任帶頭種植,村民看見切實可觀的經濟效益後,紛紛效仿種植梨樹。茅村從兩棵百年老樹發展到目前450畝左右的產業規模,村莊約85%的農戶均以種植佛見喜梨為主要收入,實現了村莊農業產業的種植結構轉型和規模化效益。
茅村果樹產業結構的轉型,得益於以下關鍵性要素:一是地處京郊農村,各類公共資源和政策資源相對豐富,村民有在村生活的長久預期,使得村莊中有較豐富的中年勞動力和精英資源,這是村莊產業發展的重要人力基礎;二是村莊果樹種植能手、村幹部群體發揮了產業帶頭人的引領作用,農民的市場利益預期被激活;三是佛見喜梨樹種植之前,原本種植的柿子和核桃的市場價格下降,面臨調整果樹種植結構的客觀需要;四是產業政策支持,區農委、果辦和鎮政府對茅村產業發展的政策供給、技術支持、動員鼓勵亦是地方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可見,京郊社會基礎、市場距離近、村莊能人帶頭和政策支持等多重因素,共同推動了當地小農戶經營基礎上的村莊特色產業的整體轉型。進一步而言,茅村特色果樹種植業的轉型實踐是「新農業」發展的典型案例。在黃宗智先生看來,立足小農戶本位、以特色農業產業集聚為特徵的高附加值「新農業」,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發展方向[23]。區別於以傳統大田糧食種植為主的傳統農業,新農業主要包括小型的蔬果和肉禽魚等農場,它在資本和勞動雙密集經營基礎上實現了勞動生產率和收入的提高,實現了從低值穀物生產轉向高值肉禽魚、蛋奶和(高檔)蔬菜與水果生產的「隱性農業革命」[24]。具體到茅村的產業轉型是從低值果樹生產到高值果樹生產的過程,這一轉型是在村社組織的統籌引領下對村莊農業生產要素進行優化整合、對分散小農戶主體進行組織動員的結果,有力推進了現代農業的發展進程。
(二)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組織過程
通過現代農業組織體系,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引導單家獨戶的農民向組織化和市場化轉變,是現代農業的重要標誌[25]。茅村產業結構轉型過程中,小農戶分散經營和村社主體統籌組織之間形成了有機互動的「統分結構」:「統」的方面充分發揮了村社組織對農業生產要素的整合功能,這是現代農業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的組織基礎;「分」的一端則充分發揮個體農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保障了小農戶耕種勞作的基本權利。在統分結構基礎上,村社組織實現了村莊內外要素的有效統籌。
1.村社組織對土地要素的調整與整合
1980年代分田到戶以來,村莊土地按照土壤肥力、地表樹木分為三個等級,每個等級按照村莊農業人口均分土地,由此農戶每家至少有三塊土地,插花分布非常嚴重。由此,整合細碎的土地成為村莊產業結構調整和佛見喜梨樹規模化種植的基本前提。從2015年開始村社組織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和村組幹部會議等形式,廣泛聽取群眾關於調整土地和梨樹種植的建議,在產業致富的驅動下逐漸形成村莊層面的集體意見,據此村幹部制定出村民一致認可的調地公共規則。面對群眾差異化的土地需求,茅村村集體最終制訂出了四種調地方案,幾乎將所有農戶的訴求都包含在內,農戶可根據自家實際情況進行自主選擇。
集體土地所有制和村集體有一定的機動地,這是村莊土地調整的制度保障和實現基礎。村莊在二輪延包的人口基礎上進行調地,全戶死亡或全戶轉為非農戶口的,土地收歸村集體,其餘家庭的土地面積不變,農戶家庭的土地田畝數量沒有發生變化,通過空間位置的置換實現連片經營(表1)。方案一是村莊多數農戶的選擇,而選擇方案二和方案三的農戶退出了100多畝承包地,這些承包地和村莊原先預留的機動地共同保證了選擇方案一的農戶能夠圍繞自選地實現連片而補地。在這個過程中,農戶家庭核心的土地利益沒有觸動,避開了矛盾的交鋒點,土地調整實現了種植管理的便利性,農戶做出的利益讓渡和利益調整主要是地表的果樹。通過互換土地,小農戶實現了連片經營,極大提升了田間管理的便利性,其參與佛見喜梨樹種植的積極性迅速升溫。可以說,土地要素的有效整合直接助推村莊種植結構的調整,村莊佛見喜梨的種植面積達到450畝,戶均6~7畝,即換地連片實現了小農戶種植基礎上產業聚集的規模化經營。
表1 茅村村集體制訂的四種調地方案
產前環節土地要素的整合,是村社組織在尊重群眾意願基礎上,根據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對村莊土地利益關係的重新配置,是在不改變農民與土地之間關聯基礎上的適應性調整,也是社區內部生產關係的再梳理,這使得小農戶在耕者有其田基礎上可以獲得相對最優的農業產業經營效益,即連片經營的規模效益和產業鏈各環節的收益多由小農戶共享。而市場化的組織體系解決農地細碎問題,則多通過土地流轉和農地經營權的轉讓來實現,小農散戶農地經營的主體性式微或喪失,農業產業的升級轉型變成以農地經營主體的簡化來適應生產要素的現代化整合,此種情形下小農戶只能獲得穩定的地租或作為僱傭勞動力的收益,規模經營的效益和產業鏈銷售環節的利益則由規模經營主體所俘獲。因此,村社組織對土地要素的調整整合,是立足村莊內部社會基礎和多元農戶需求、保護農民主體利益的生產變革,在減少勞動力效率損失的同時極大地激發了小農戶參與現代農業的生產積極性,這是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前提保障。
2.村社組織對農業社會化服務和配套公共品的統合對接
實現高質量發展是現代農業產業發展的根本目標,相應的科技運用成為現代農業發展中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側的重要投入要素。個案村莊中,科技要素的投入和田間管理的統一化是茅村佛見喜梨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內容。其中,科技要素實現從專家系統到田間地頭的落地,需要村社組織和相關農技部門的有效銜接。具體到農業生產的常態化管理環節,村集體組織對接鄉鎮和市區果辦等農技系統,積極承辦技術培訓和專家講座,動員群眾積極參與,並將專家請到田間地頭,定期為農戶提供針對性、精細化和系統性的農業技術服務。針對產業種植的突發問題管理,市果辦聘請技術專家對茅村種植梨樹的農戶進行專門指導,農戶遇到病蟲害和其他難以解決的生產問題時,隨時找村委、村幹部負責聯繫專家,專家都能及時到田間具體指導。由此,常態化技術推廣與突發問題治理相結合,推動科技要素的田間實踐。與此同時,村集體還進一步推行科學管理來促進產業提檔升級,在農藥、施肥、殺蟲、除草等環節制定標準,採取宣傳、動員和優惠補助的方式推動農戶接受現代科學的管理方式2。
此外,在產業集聚的過程中,村集體還積極承擔了配套公共品的建設責任,積極引進惠農政策項目,完成了機耕道硬化、供水灌溉系統鋪設等基礎設施建設,為小農戶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且土地調整以後,小農戶對農業產業經營有了穩定預期,村集體動員農戶之間自發合作,熟人社會的互助倫理和內在的合作能力被激活,相互協作來共同修築兩戶之間的田間小路、掛果成熟時期協商看護果林等。村莊供給和小農戶相互協作使村莊田間管理的客觀設施和主觀能力雙向提升,進一步提高了小農戶生產的便利性。
村社組織發揮統籌功能,將涉農部門的技術支持和資源支持直接對接農戶需要,形成以科技要素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和配套公共品的集約化提供,這一方面提升了小農戶自身的主體發展能力,另一方面克服了分散小農戶面臨的技術與服務不足問題,解決了小農戶難以依靠自己力量來解決的生產難題。同時在村社組織的動員協調下,產中環節小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和相互協作的互助精神得到激發,形成以產業發展為底色的生產型共同體,為產業升級轉型和集聚發展提供了秩序保障。相較於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市場組織體系,村社組織服務於農業產業經營,突出公共服務、政府責任等社會性和政治性面向,注重提升小農戶的發展能力和多元服務訴求。同時,調研發現小農戶對於村社組織亦有較強的信任,村社組織層面的技術推廣、品種引進、種植方法等往往比市場化的經營主體更能夠得到小農戶的支持,這也是促進村莊產業整體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面。
3.村社組織發揮連接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紐帶功能
以商品化生產為主要目標的現代農業,必須實現與市場供需的有效對接。為了將分散農戶種植的果品形成品牌凝聚力,2012年村集體組織成立了合作社,採取「聯合生產+聯合購銷」的模式,統一制定生產標準、裝箱標準,由合作社對外統一銷售合格果品,由此消解了小農戶內部的價格競爭,保證較高的市場收益。同時,2014年種植大戶成立了茅村梨產銷協會,2016年以該協會為主體申請到了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頒發的農產品地理標記認證證書,佛見喜梨成為茅村的特色品牌。同年村莊聘請專家團隊設計了品牌包裝,包裝盒上地標、綠標、商標齊全。只有經過村莊嚴格的檢驗程序,包括果品的重量、色澤、農藥是否零殘餘等多個方面,檢驗合格才能使用該包裝,以此嚴把商品質量關,維護正宗茅村梨的品牌價值。在打造品牌和質量占領市場的同時,茅村村社集體組織還充分利用地理和區位優勢,積極調動村幹部的主觀能動性和關係網絡,通過大公司採購以及網際網路平台,將特色果品直接對接高端市場,精品盒裝的價格達到100~120元/盒(12個梨),使小農戶獲得遠高於一般市場的經濟效益。因此,村集體組織在生產環節統一標準進行科學種植,在銷售環節凝聚品牌對接高端市場,實現了產銷一體化的發展,發揮了連接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紐帶功能。
在村莊產業轉型和升級中,為了更好地對接市場需要和諸多惠農政策資源,由村社集體牽頭先後成立了合作社、產銷協會等市場化組織體系,這些組織直接對接農戶完成了果品質量檢驗和統一品牌銷售,推動了地方農業產業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在村民視野里,村社集體和合作社、協會是一體的,沒有清晰的組織邊界,由此經濟類的合作社和協會組織更多的是提供市場服務,卻難以協調和監督分化小農戶的糾紛衝突和市場牟利行為。對外銷售環節小農戶表面上直接依賴市場化的組織和服務體系,其實,在為參差不齊的小農戶提供統一服務、調解農戶之間的利益糾紛、監督為追求市場效益而破壞品牌價值的私人牟利行為等方面,村社組織亦發揮了基礎性的統籌和治理功能,這是保證小農散戶作為組織化的整體在大市場中獲取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簡言之,以村社組織為連接紐帶,同時借力合作社、產銷協會等市場組織,建立統一品牌對接市場銷售,使小農戶有效參與銷售環節的利益分配,確保其在農業產業鏈高級環節獲取收益;村集體與農戶按比例提取利潤,在壯大村莊集體經濟的同時,村集體亦將產生的收益反饋到村莊產業提檔升級的優化過程中,用以完善基礎設施和新技術、新農資產品的推廣補助,從整體上促進了村莊內生生產能力的提升。相較於公司等私人資本的利潤積累,村社組織在產後環節的統籌機制實現了農業剩餘利潤的普惠利用,有利於推動鄉村社區的內髮型發展。
可見,村社組織在產業轉型和集聚的初創期,通過發揮土地調整、社會化服務供給與市場組織化對接的功能,直接助力小農戶進入現代農業發展的快車道。在地方產業體系初步形成之後,村社組織則需對市場組織做好監管和服務:一是預防市場組織的精英化走向和對小農戶利益的不合理擠占,二是預防分化小農戶對市場規則的破壞。同時村社組織從動態發展的角度對整體產業體系的提檔升級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升進行戰略規劃和服務供給,以不斷提升小農戶在市場體系中的博弈能力和發展能力。簡言之,村社組織在村莊產業轉型發展的不同階段,圍繞對分散小農戶的組織和分化利益的整合其功能有所偏重,且村社組織和市場化組織體系之間是協同關係而非替代性的對立關係。
綜上,北京市茅村在市場經濟背景下重新激活村社組織的統籌功能,發揮其制度和權威優勢來進行農業生產資源的集體動員與有效整合,在村莊內生資源、國家政策和市場要素的多重互動中,開闢出一條系統論視角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效銜接的現實路徑。同時,村社組織作為嵌入鄉土社會兼具政治性與社會性的治理單位,其統籌功能的發揮是其他市場組織不具備的基礎條件,需進一步挖掘。
四、村社組織發揮統籌功能的基礎條件
伴隨農業稅費改革,村集體組織參與農業統籌經營的動力不足,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統」的功能不斷式微,導致基層農業生產中農戶合作體系不斷瓦解,在客觀上刺激了農業產業經營的分散格局。鄉村振興戰略中,「產業興旺」與「治理有效」的協同推進,賦予村社基層組織新的治理內容和實踐動力,村社基層組織的統籌動力與能力出現了統一提升的實踐基礎與空間。其中,農業經營制度與土地制度、村莊政治基礎、社會基礎共同構成了村社組織發揮統籌功能的基礎條件。
(一)統籌的制度基礎: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具體實踐
土地制度決定農地經營的基本方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建立了農戶與村社組織之間的基本利益關聯。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強調要「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莊社會生活實踐中,不是靜態的產權觀念,對農民土地利益的維護,也不是單純依靠穩定的地權形態,保障個體農戶家庭之間農業人口基礎上的土地均衡,而提升農民耕作的便利性,才是維護農民土地利益的根本內容。相應地,動態人口變化基礎上的土地調整與個體家庭土地連片耕作的訴求滿足,是村集體組織實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動態表現。簡言之,土地要素的集中連片是農業產業集聚發展和適度規模化經營的基本前提,農業產業的成功轉型亦是村莊土地利益的增值過程,只有村社組織具備自主調整土地的權利和能力時,才能夠進行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具體實踐和土地利益的分配調整,這是村社組織在產業轉型發展中發揮統籌作用的制度保障。
在後稅費時代基層政權懸浮的背景下,土地調整為村集體與村民不斷打交道提供了一個穩定的渠道[26]。藉助調地這一涉及村社集體成員的事件,往往能夠激活村莊政治,形成村莊共識和一致行動的能力[27]。村社共同體的意識和村民的行動意願一旦被激活,農村社區建設的內生動力就會被調動起來,村莊整體層面的產業轉型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了行動力。相反,一旦擠壓村莊土地調整與整合的制度空間,農民的土地利益就會固化,這將削弱村社集體與農民之間的土地關聯,削弱基層治權的實踐基礎。因而,現代農業發展與當前的農地制度改革,應該重視村社組織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基礎上對土地進行調整和整合的權利,也就是對村民之間土地利益進行協調的權利。只有理順了村莊的人地關係,村社組織才能在村莊產業發展中發揮引領與統籌作用。
(二)統籌的政治基礎:基層治理與產業服務相契合
在農業型地區,發展經濟、促進農民增收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和農業現代化轉型過程相互交織,村兩委的實體工作內容主要服務於產業發展,村莊治理與產業發展高度契合。相應的基層治理與服務產業發展的動力相互交織,促成了村社組織在農業產業轉型中的積極實踐。
治理動力、治理能力與治理資源的現實轉化,構成村社組織統籌產業發展的政治基礎。當前基層治理的主要任務是實現產業興旺基礎上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相應的做大做強村莊產業構成了村社組織的治理動力。具體而言,在相對完整的村莊結構中,作為治理主體的村幹部是村莊的中堅農民,生產生活在村,帶頭示範種植果樹,積極對接外部的政策資源,是村莊產業發展的排頭兵。村幹部作為種植大戶,與村民有共同的產業利益,干群之間實現了利益同質基礎上的緊密關聯,村幹部的服務動力也由此被充分激活。因此,利益關聯機制構成村治主體服務產業發展的微觀行動動力,促使村莊精英實現自我整合,形成村莊產業轉型發展中重要的帶動和服務力量。可以說,村社組織在農業轉型中發揮統籌作用的動力驅動,是宏觀行政力量推動的治理績效與微觀治理主體的產業利益共同結合的結果。
在治理動力與服務動力相互契合的背景下,村社組織多從村莊實際和農民主體出發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和資源支持,在對村莊多重社會資本的激活基礎上,充分尊重小農戶主體意願來進行產業路徑選擇,避免了「逼民致富」的行政尷尬。在小微事件的繁複性處理和市場效益的獲取中,村幹部的權威逐漸積累,基層治理能力亦在解決農戶訴求、服務產業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提升。同時,在村莊治理任務與服務產業發展相互重合的背景下,村莊所具備的治理能力又成為協調農戶意見、化解利益糾紛和對外爭取政策支持的關鍵性治理資源,用以制衡分散農戶的分化行為,進一步提升村莊產業發展的內外部環境。由此,治理動力推動產業發展服務中的治理能力不斷提升,而治理能力又進一步轉化成治理資源來為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使村莊社區和村社組織成為農業現代化轉型的基礎場域和重要載體。
(三)統籌的社會基礎:雙重公共規則的形塑
分化小農戶的意見形成統一併達成集體行動,村社的統籌規劃能力和組織動員能力是關鍵,這也是村莊產業結構順利調整和有效實現市場利益的重要保證。村社基層組織作為長期與村民互動打交道的內部治理單位,其統籌功能的發揮主要得益於村莊政治層面正式公共規則和村莊社會基礎層面倫理規則的雙重保障。
在傳統文化網絡式微的背景下,鄉村社會公共性的建設離不開國家以合理的方式介入,尤其是當鄉村社會已經失去自我動員、自我組織能力時,更需要國家的適當介入[28]。而村社基層組織作為鄉土社會中國家與農民的連接橋樑,是最具政治和群眾基礎的組織體系,這一性質決定了它亦可稱為鄉村公共性建設的具體載體。個案村莊中,村莊的組織制度框架完善,有通暢的民意傳達渠道,村民代表與村幹部均在村莊生活,村民日常生活中密集的互動與討論所形成的集體意見,能有效反饋到村莊組織層面,形成村兩委幹部決策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能夠被落地執行。簡言之,村社基層組織作為村莊政治公共性的主要生產場域,形成的公共規則是民主協商、村民主體意願的體現,其具有制度化的約束力量,是村落的強制性共識,能夠有效規約鄉土秩序和少數村民肆意漁利的行為,是保證農業產業整體轉型的集體規範。
除了村社組織層面公共規則,有學者研究發現,村民交往互動密度與彼此之間社會關聯的緊密性,直接關係到社區約束的強弱程度[29]。村民對村莊生活有預期和希望,可以從中獲得面子、價值和生活的意義,相互之間有無形的道德與倫理規約,才能遏制越軌行為和肆意漁利的邊緣行為。特別是在村莊結構完整的地區,因有內在經濟產業的支撐,人口沒有過度外流而在村莊生產和生活。村莊社會基礎滋養的村落共識,是農村社區在精神層面的整合機制,是村落日常生活中不成文的無形約束。正如村民對調地的評價,「別人都願意參加調地了,就你一兩戶橫在那裡不參加,影響大局,你臉面上也掛不住,在村子裡吃不開」。可見,村莊生活層面的共識規則,亦是村民行動強有力的軟約束機制,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村社組織層面公共規則能夠被順利執行。由此,村社組織的剛性規則與日常生活層面中形成的不成文的約束有機結合,即村莊政治層面的半正式行政約束與社會生活層面的道德約束共同發力,理順了農業產業發展環節多元生產要素之間的關係,保證了產業轉型過程中村莊內部利益協調的有序性。可見,村社組織根植村莊社會,發揮統籌功能具有多重基礎保障。
五、小結
以村社組織為基本單位把小農散戶組織動員起來,實行標準化的產業實踐,這是新時代小農戶參與市場經濟的組織化新模式,是鄉村振興和農業產業順利轉型的重要依託。具體而言,立足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在統分結合的基礎上,以村社為主的統籌機制對內基於村莊社會基礎,實現了小農戶的有效組織動員,完成了產前環節土地這一核心生產要素的調整整合和產中環節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高質量供給;對外以訂單農業、網際網路平台、私人關係資源等為依託,實現了產後環節小農戶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形塑出產供銷一體化的現代農業產業經營體系。村社組織的內外統籌是實現小農戶經營與現代農業匹配的關鍵,亦是產業優化升級、走出效益低水平均衡的必然要求。進一步而言,村社組織立足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基礎、「產業興旺」與「治理有效」協調發展的政治基礎,以及村莊正式行政規則與倫理規則相互契合的社會基礎,通過提升小農戶的發展能力和組織化程度克服其對接現代農業的要素阻礙,在尊重農戶主體意願和維繫村莊整體發展秩序的前提下,實現小農戶在產前、產中和產後各個環節適應現代農業的變革與調整,進而實現村莊內外多重要素的統籌。且通過村社組織的統籌機制,在保障小農戶經營自主權和農業利益完整性基礎上,有效拓展小農戶的增收空間,亦激活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在活力,推動村莊社會整體發展和農業產業的現代化轉型。
重視小農戶家庭經營的同時,也要重視新型經營主體的力量,兩者之間的協調與融合是當前農業轉型的重要方面,這兩類經營主體的組織機制實現有效均衡最為關鍵。雖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主要依靠市場化的組織體系,但諸多調研發現,在土地流轉、用工招聘等與農戶打交道的環節,新型經營主體往往藉助村社組織來與小農戶互動對接,從而降低進入村莊的機會成本;而在小農戶經營基礎上雖以村社組織實現了產業集聚,也需要藉助合作社等市場化組織來獲取相應服務。可見,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協調發展,亦是市場化的多元組織體系與村社組織之間有效協同的過程。不過,村社組織和市場組織體系之間應該邊界清晰,功能定位、效益分配和風險責任的承擔機制應進一步明確,警惕村莊私人化、公司化的發展走向,避免經濟發展過程對村莊政治的消解,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村民視野中的道義公平,維繫村莊社區的系統均衡和農業產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簡介: 韓慶齡,女,山東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博士。;
基金: 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青年項目(山東省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專項)「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銜接機制研究——以山東省土地託管為例」(18DSJJ04)
參考文獻:略
來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03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Y4Yp6nEBfwtFQPkdaXC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