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嫁習俗中的三書六禮是什麼?

2020-06-29     史海觀復

原標題:古代婚嫁習俗中的三書六禮是什麼?

在中國古代男女婚嫁是大事,是人生幸事。古代婚嫁有著很多習俗,而不管是皇室還是民間都要求三書六禮。那麼三書六禮是什麼呢?

三書六禮的傳統婚俗歷史悠久,可以追溯至西周。西周時期的「婚姻六禮」,對其後各朝代婚姻的形式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中國古籍《禮記》和《儀禮》都對此有所論述。《禮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筳幾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敬慎重正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另據《儀禮》載:「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由此可見,這傳統婚俗始創於西周時期。一般認為,此婚俗於秦朝已經定下,其後用於漢朝。

三書六禮具體有哪些

這古代的結婚過程,與現代的意義有點不同。現代的結婚過程一般指結婚當日所舉行的禮儀,三書六禮的結婚過程則包括了從談婚、訂婚到結婚等過程的文書和禮儀。與現代相似,整個傳統婚姻習俗禮儀通知了親屬鄰里,以取得社會的認可和保障。除此之外,傳統婚姻習俗禮儀使結婚的夫婦取得祖先神靈的認可和承擔履行對父母及親屬的權利義務。故此在古代某些時代,男女若非完成三書六禮的過程,婚姻便不被承認為明門正娶;嫁娶儀節的完備與否,直接影響婚姻的吉利。不過,在不同的中國朝代時期中,婚俗禮儀亦有所不同。

「三書」是結婚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可以說是古時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記錄。分別指:

聘書:即訂親之文書。在納吉(男女訂立婚約)時,男家交予女家之書柬。  禮書:即在過大禮時所用的文書,列明過大禮的物品和數量。

迎書:即迎娶新娘之文書。是親迎接新娘過門時,男方送給女方的文書。

六禮

「六禮」是結婚過程的六個禮法,分別指:

納采

當兒女婚嫁時,由男家家長請媒人向物色好的女家提親。男家在納采時,需將大約達三十種有象徵吉祥意義的禮物送給女家;女家亦在此時向媒人打聽男家的情況。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六禮」中的第一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男家遣媒妁往女家提親,送禮求婚。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初議後,若女方有意,則男方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並攜帶一定禮物,故稱。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鄭玄註:「將欲與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採擇之。」其禮物用雁。後代漸加禮物。到明代陳雁及禮物於廳堂。清代請婚人陳儀物於庭,奉書致命,主婚人受書,告廟醴賓。庶民納采,首飾數以四為限。[1]雍正初,定製,漢人納采成婚,四品以上,綢緞、首飾限八數,食物限十品。五品以下減二,八品以下又減二,軍、民絹、果盒亦以四為限。品官婚嫁日,用本官執事,燈六、鼓樂十二人,不及品者,燈四、鼓樂八人。禁糜費,凡官民皆不得用財禮雲。

問名

即在女方家長接納提親後,女家將女兒的年庚八字帶返男家,以使男女門當戶對和後卜吉凶。

西周「六禮」中第二禮。「問名」之禮最早見於《儀禮》中:「婚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又曰:「問名: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禮記·方氏注》也說:「問名者,問女生之母氏也。」問名時,用雁為贄見的禮物。《白虎通》卷四《嫁娶》曰:「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贄。納徵曰玄纁,故不用雁贄。」 男家行納采禮後,再托媒人詢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及時辰,以便男家卜問,決定成婚與否,吉凶如何。或以為問名是男方遣使者問女方生母的姓氏,以便分辨嫡庶。後問名範圍擴展到議門第、職位、財產以至容貌、健康等多側面。問名也須攜帶禮物,一般用雁。我國廣東海南及西南少數民族,常用檳榔作為問名攜帶的禮物。把女方庚帖與男方生辰做了占卜,確定可以成婚之後再行納吉禮。 婚姻禮儀,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納吉

(又稱過文定):當接收庚帖後,便會將庚帖置於神前或祖先案上請示吉凶,以肯定雙方年庚八字沒有相衝相剋。當得知雙方並沒有相衝相剋之徵象後,婚事已初步議定。

納徵

(又稱過大禮):即男家把聘書和禮書送到女家。在大婚前一個月至兩周,男家會請兩位或四位女性親戚(須是全福之人)約同媒人,帶備聘金、禮金及聘禮到女方家中;此時,女家需回禮。納徵: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六禮」中的第四禮。亦稱「納成」。即男家納吉往女家送聘禮。《禮記·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經此儀禮婚約完全成立。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六禮」中的第四禮。亦稱「納成」。即男家納吉往女家送聘禮。《禮記·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經此儀禮婚約完全成立。《晉書·志十一》:「太康八年,有司奏:婚禮納徵,大婚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宋代所用禮物不再遵循周志,金銀綾絹,各依等級而定。明代聘禮提倡節儉。《明史·志三十一》品官婚禮:「納徵如吉儀,加玄纁,束帛,函書,不用雁。」儀式因襲宋制:「賓致詞曰:某官以伉儷之重,加惠某官,率循典禮。有不腆之幣,敢請納徵。」主婚者曰:「某官貺某以重禮,某敢不拜受。」賓以函書授主婚者,主婚者亦答以函書。」至近代,無「納徵」之名,而有送禮之實,或並之於納采,或更稱納幣。1920年《英山縣誌》:「婚禮古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今止用納采,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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