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拆遷補償糾紛,被徵收人都知道,可以先複議,不服複議決定還可以走法律途徑"民告官"。但到經過複議之後,到底該告誰,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不少當事人圖省事,選擇自己維權、訴訟,但是多次訴訟最終被駁回或敗訴。分析後發現,就是告錯了人,導致白花錢瞎忙活。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以最高法案例為各位朋友們解讀:征地拆遷案件經過複議之後,咱們該告誰!
案情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510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左某。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B區人民政府。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B區T鎮人民政府。
案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違法/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違法
左某不服鎮政府作出的不予公開告知書,向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左某 在一審中一併將鎮政府和區政府列為被告,且在一審法院予以釋明後仍拒絕變更,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
最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左某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左某以鎮政府、區政府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
史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據上可知,在非法定複議前置案件中,複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予答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的,不屬於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複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情形。
再者,複議程序和訴訟程序是兩個具有承接關係的救濟程序,申請人選擇起訴複議機關的不予答覆、駁回複議申請行為,實質是選擇先行對複議進入救濟程序,在針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作出處理之前,人民法院對相關行政爭議無管轄權,所以不能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為;如果複議申請人已選擇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實質是放棄複議程序的救濟,同時又起訴複議機關不予答覆、駁回複議申請行為的,法院則無法既判決複議機關限期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實質的複議決定,同時又由自己對被訴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理並作出判決。
史律師說法
史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我們應當選擇針對複議機關不答覆、駁回複議申請的行為或者原行政行為兩者之一,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征地糾紛案件的處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繁冗複雜,其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還應具備處理拆征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人辦專業的事,如您正遭遇拆征補償的不合理、不公平對待,或因拆征疑難雜症讓您不知所措,建議您及時聯繫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獲得幫助!
征地拆遷哪家強,京康律師幫您忙!